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8日 16:4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 李薇薇)增加了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機構的性質更清楚、設置更合理,對公證員要求更規範,公證的效力更明確,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管更有力……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從5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公證制度。
中國公證員協會會長王福家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即將實施的公證法首先增加了辦理公證的原則,即遵守法律和客觀公正。這兩條原則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和靈魂。
“其次是公證機構的性質更清楚、設置更合理。”王福家介紹,關於公證機構的性質,公證法明確指出“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責,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對公證機構的設置規定了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但不以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三是對公證員要求更規範。”王福家介紹,公證法裏對什麼樣的人能擔任公證員列出了五大基本條件,其中之一就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從根本上把住了公證員的入口,保證了公證員的素質。”此外,法律還對公證員的任命程序,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公證法中還分別規定了公證書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王福家指出,這些規定讓公證的效力更明確。
最後是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管更有力。“這些監管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加上公證協會的行業自律。”王福家介紹,在公證法中規定了公證協會的性質及職責等內容。明確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這些規定為公證業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兩結合’管理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王福家表示,公證工作可以防範民商事糾紛發生,維護交易安全,有利於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公證證明真實、合法,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公證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證制度預防糾紛的職能定位,充實和發展了公證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公證法的頒布實施,是依法發揮公證工作這一職能作用的客觀需要,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運用公證手段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重視。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公證法典,公證法的內容貫穿了公證工作‘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的理念,體現了便民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保證公證執業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明確了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法律責任,對公證工作服務為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廣大群眾運用公證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立法支持和保障。”王福家説。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3月1日起,公證法正式施行了。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從1987年司法部開始研究起草公證法送審稿,到2005年8月28日公證法正式頒布,其間經歷了18年的“曲折之路”。
記者從司法部法制司了解到,國務院1982年4月13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對規範我國的公證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於是行政法規,難以對公證制度作出全面完善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七五”期間立法規劃,司法部自1987年4月開始研究起草公證法。在廣泛調研、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公證立法資料的基礎上,數易其稿,于1989年11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徵求意見稿)》印發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後,于1990年12月4日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送審稿)>的報告》。 [詳細內容]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 李薇薇)3月1日起公證法正式實施。在這部法律中,哪些事項被納入公證機構業務範圍?如何依據公證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中國公證協會秘書長江曉亮專門根據典型案例作出“詳解”。 [詳細內容]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