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8日 07:31 來源:
新京報消息:
核心提示
不到10天時間裏,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兩度就治理商業賄賂作出部署。此前,一份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行動的通知已經下發。
商業賄賂無處不在:小到出租車拉客的“回報”、醫院中的藥品“回扣”,大到外資公司向官員行賄。
而此次行動,反商業賄賂被納入了反腐敗的體系。
通知要求,建立多部門的合作機制以改變多頭監管造成的漏洞,而日前提請人大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也加大了對此的打擊力度。
中國政府正在向商業賄賂宣戰,並且這一次,是以反腐敗的名義。
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治理商業賄賂”成為重點之一。
不到10天時間裏,總理已就這一問題進行了兩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溫家寶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並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據新華社報道,這兩次會議,均係對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在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並被明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反商業賄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敗的高度。
就在上述廉政會議召開前一週左右,一份由中央紀委負責起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同印發的《〈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6]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到各部委和各省市。
與此同時,為治理商業賄賂而由中央紀委&&成立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也由原來的18個部委擴充到22個部委。
中國政府反擊商業賄賂戰鬥的號角已然吹響。
22部委聯手反“賄”
中央正式決定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2006年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同時將負責單位從原來的18個增加到22個。
“商業賄賂已經從‘潛規則’變成了廣告。”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説,他經常在收聽電臺廣播時聽到這樣的廣告───先是説某飯店如何的好,然後加上一句:出租車拉客有回報。“這其實就是商業賄賂。”
他解釋,所謂商業賄賂,是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費用、提供境內外旅遊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儘管普遍存在於各個行業,但商業賄賂大多數作為一種“潛規則”,長期游離于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
2005年5月,德普案經由媒體曝光,方引起了時人對商業賄賂的廣泛關注。美國司法部提供的報告顯示,外資企業天津德普診斷産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産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這家企業最後被美國相關機構以違反“反商業賄賂法”為由,處以479萬美元鉅額罰金。
正在對商業賄賂問題進行調研的程寶庫迅速寫就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和《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的七項具體建議》。這些研究成果以報告的形式在內刊上發表,並最終引起了國家高層的關注。
2005年7月底,胡錦濤總書記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對此拿出解決方案。反商業賄賂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並由此加速。
據中央紀委人士透露,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紀委先後兩次召開會議,就商業賄賂以及相應的行業自查問題邀請有關部委的紀檢部門負責人進行討論研究。此間,其還&&在9月成立了由18個部門組成的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並成立了“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與此同時,相關的調研也隨之展開。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此前的調研結果,中央正式決定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2006年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同時將負責單位從原來的18個增加到22個。
一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其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
“這顯示了高層治理腐敗,打擊商業賄賂的決心”程寶庫説。
一個矛盾
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佔同期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數的比例卻始終非常小,尚不到1%。上述數據與人們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狀況嚴重不符。
“這場戰役很重要,因為它是影響中國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發展的關鍵。”2006年2月26日,程寶庫在電話裏向記者強調。他甚至否定了“是關鍵之一”的説法。
讓這位法學學者開始關注商業賄賂的原因,是關於這種行為的一個矛盾:一面是廣為人知,一面是案件很少。
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張忠宇副處長介紹,近五年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佔同期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數的比例卻始終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也顯示,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商業賄賂案件數量變化不大。上述數據與人們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狀況嚴重不符。
然而另外一些數字卻正揭示著商業賄賂給經濟造成的巨大危害。來自商務部的統計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産約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我想解釋這個矛盾。”
這引起了身為博士生導師、並在高校執教競爭法課程的程寶庫的興趣。他想知道,商業賄賂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究竟如何。2005年4月,他向學校申請課題立項,對此進行調查和比較研究。
調查結果讓他“觸目驚心”:幾乎每個行業都存在,其中尤以醫療衛生、基建、電信、金融等部門為重。
而比較研究表明,商業賄賂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會有難以承受的社會後果發生。程寶庫舉例説,像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其經濟從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時間,最多的用了6到7年。然而像拉美的幾個國家在達到3000美元之後,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蕩。造成拉美國家如此狀況的正是腐化的商業風氣,權錢交易的商業賄賂潛規則。
“商業賄賂不是要不要治理,而是如何治理的問題。
商業賄賂的治理已刻不容緩。“程寶庫説。
確定六大“重災區”
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重點治理的對象。
在最近中央下發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重點治理的對象。
高層打擊商業賄賂的決心不僅體現在高規格的領導機構,也表現在具體舉措的出臺。
就在2月24日召開的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講話中強調,各地各部門要把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點。
記者獲悉,作為此次專項治理的工作依據,《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已由中紀委於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並約于一週前以通知形式下發到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通知》首先對近期的專項治理作出了安排,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本單位主管(監管)行業、領域和單位的商業賄賂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治理方案。並責成其從2006年第一季度開始,組織本行業企業事業等單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對不正當交易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在自查自糾的同時,突出查辦大案要案,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範圍廣泛、影響面大的商業賄賂案件,依法從嚴懲處。其中明確了上述六大要重點治理的領域。
作為“重災區”,衛生、基建等商業賄賂的主管部門早已候命。1月7日,就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的第二天,衛生部即舉行了《2006年全國衛生系統紀檢監察暨糾風工作會議》。在該會結束後發佈的新聞通稿中,衛生部負責人即表示,“只待中央的《意見》一下發,即對治理商業賄賂的專項工作作出部署。”
反腐新戰場
在我國,已查處的高級領導幹部受賄犯罪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到商業賄賂。因此反商業賄賂的同時也就是在反腐敗。
引人注目的是,商業賄賂雖滋生於商業活動中,此次卻被納入了反腐敗的體系之中。
中央紀委上述人士介紹説,上述專項治理的主要目的,在於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企業行為和行政權力。治理的根本舉措還在於,加快建立防治商業賄賂的有效機制。
《通知》強調,要深化體制改革,通過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事實上,正由於政府職能尚未得到根本轉換,權力與市場的邊界不清,才導致公共權力濫用的現象嚴重。而這又成為商業賄賂高發的原因之一。
2月24日的廉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依法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他説,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係。
“這正是中央將商業賄賂納入反腐敗體系的關鍵。”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趙傑分析説。他認為,按照商業賄賂的本質,其一般並不牽涉享有公權力的主體。但在我國,一由於尚處轉型期,公共權力與市場的邊界不清。二由於國有經濟佔據主導地位。存在大量的經營性資産和行政事業性資産,大量的商業賄賂行為與一般的賄賂行為交織在一起。在我國,已查處的高級領導幹部受賄犯罪案件(如成克傑受賄案)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如廈門遠華走私案)
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到商業賄賂。因此反商業賄賂的同時也就是在反腐敗。
“這是反腐敗的一個新戰場”趙傑分析説,商業賄賂是大量腐敗行為的一個現實載體,將反商業賄賂納入到反腐敗的框架當中,可以使反腐敗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更為有效。
監管困局
德普公司中國行賄11年卻沒有執法機構對之處罰。該案最終在海外被發現,説明中國的監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通知》要求,各部門在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治理方案外,還要與其他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與信息交換機制。“反商業賄賂需要協同作戰”,2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一位人士向記者表示。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反商業賄賂的基本權力在工商總局手中。該局也在1996年制定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第一次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這一規定已被肢解。
事實上,市場交易過程出現的商業賄賂問題,不僅工商機關有權查處,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力。這種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狀況導致了不同部門在對查處商業賄賂的標準把握上存在分歧,執法尺度不一,“或爭或推”,加大了執法成本。
據媒體報道,2003年9月,浙江省工商部門由於強力治理省內保險行業強制保險和商業賄賂,對多家保險公司進行了處罰。保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別基於《保險法》、國務院的“三定”方案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自己享有相應監管權限。
而在2005年5月發生的德普案則顯示,德普公司中國行賄11年卻沒有執法機構對之處罰。該案最終在海外被發現,説明中國的監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在程寶庫看來,商業賄賂的盛行需要檢討的還有我們的法律體制。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非常有效地懲處了觸犯法律的公司或者個人,但我國以往的刑法規定,受賄主要是追究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公司的經營行為,對事業單位的個人如醫生、教授等的受賄行為都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
聯合執法探索
此番司法機構與執法機構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為將來建立部門之間合作機制積累經驗。
2005年8月16日,中紀委邀請商務部、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舉行“治理商業賄賂座談會”。
會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紀委常委沈德咏對現行商業賄賂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實踐進行了梳理。併發表了《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思考》的署名文章。
在該文當中,他除了對上述情況提出批評外,也結合當前實踐,對工商部門的執法手段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現有的法律規定,使工商部門難找到企業涉嫌商業賄賂的證據。原因在於,工商部門只能從其賬面上找問題,且不能把對方的賬本帶離企業;且由於沒有查封、扣留等執法手段,對那些變相以實物相折扣的賄賂行為很難及時取證,一些涉案企業也因此輕易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在這個意義上,部門之間的合作,尤其是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合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否則,對於重大賄賂犯罪和腐敗線索,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傳遞,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打擊商業賄賂的力度,形不成有效監管。這種局面顯然難以勝任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央行金融問題專家汪澄清説。
中紀委人士透露,此番司法機構與執法機構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為將來建立部門之間合作機制積累經驗。事實上,在合力打擊違法犯罪方面,部門之間的合作已有先例。
就在去年12月,公安部向審計署、人民銀行、國稅總局分別派駐聯絡員。聯絡員負責對審計署移送公安部處理的案件進行督辦,並把結果和進展情況及時反饋審計署;根據審計署的需要,依法採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以及對涉嫌犯罪案件的定性問題進行研究,提供參考意見;除此之外,公安部還計劃與各方成立協調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審計署與公安部打擊經濟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程寶庫教授也表示,22個部委合作治理的經歷將有助於建立部門合作長效機制的探討。但他同時認為,從長遠來看,應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目前分散在各處的商業賄賂規定歸集梳理,並把反商業賄賂的權限賦予統一的機構。
“總之,多頭監管的局面必須改變,這是反商業賄賂能夠建立長效機制的根本。”程寶庫説。
而另一相關的消息是,日前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我們將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再次提請審議。”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本報披露案例
案例1:郝和平案
2005年7月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因涉嫌商業受賄被刑事拘留。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醫療器械司,一直是掌管醫療器械行政審批大權的強勢監管機構,在醫療器械市場擁有相當大的話語權。其落馬被指再現審批腐敗。
案例2:王道生特大受賄案
經查證,2000年,在王道生的斡旋下,湘民制藥廠以低於固定資産評估值的價格拍賣給上市公司安塑股份下屬的中圓科技有限公司,並隨後轉至安塑董事長何述金個人所有的新匯制藥公司。2002年4月,何述金安排公司會計轉款100萬元到王道生之子王健的賬戶上。
案例3:農發行窩案
經北京市一中院宣判,農發行副行長胡楚壽通過兒子胡剛收受美禾公司總經理蔡國安500萬元賄賂,收受兩家深圳企業共90萬元港幣的賄賂。1月18日,胡楚壽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另一繼任副行長于大路與原財政部金融司長徐放鳴,利用主管設備租賃業務、選擇設備供貨商的職務便利收受商業賄賂而獲罪。
本報記者謝曉冬北京報道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