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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發現問題將不會"一聽了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7日 09:34 來源:

  人民日報消息:

  現行審計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此次修訂也是現行審計法實施10年來的首度修訂,各項修改達35項。

  審計報告發現問題 處理結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現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這一規定。草案首次審議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草案新增規定,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這意味著,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後對審計工作報告發現的問題將不會“一聽了之”了。

  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傅志寰表示,預算問題不僅僅是個數字彙總的問題,還關係到國家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立法者在預算監督中不斷發現問題,並且用立法手段去改善它,才能使人大監督工作得到切實增強,促使政府真正做到依法用錢、依法執政。

  在25日的分組審議中,楊興富委員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當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這款增加得很有必要。審計是重要的監督方式,如果把問題審計出來了,不對整改的措施進行跟蹤監督,那審計就沒有結果。

  對“電子賬冊”審計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産,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負責人説,目前手工賬冊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電子賬冊”,它們和手工賬冊一樣都是財政收支的載體,為了適應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對被審計單位實施有效的監督,防止財政信息被截留、侵佔、貪污、挪用,需要有針對性地對審計監督手段進行強化。

  任免地方審計負責人 應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

  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根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這一規定被修改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方之焯在25日的分組審議時説,第十二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這條在1995年制定審計法的時候,只是作為倡導性的條款。2000年,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要逐步建立實施人民政府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和公開考試聘用制度。從現在情況來看,如果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就很難完成審計任務。既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現在修改審計法的時候,如果只把審計人員的資格標準作為倡導的話,規範就不夠到位。

  修改審計法,是“審計風暴”深入推進的要求。近年來的多次“審計風暴”,暴露了政府機構和公共部門在公共財政領域中的許多違法違規問題,對於廉政建設大有助益。與此同時人們也看到,許多問題層出不窮,花樣翻新;還有許多問題年年審,年年有,甚至花樣都不必翻新。要使公共財政真正規範起來,還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不斷下功夫。 (毛磊 杜文娟)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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