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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不服審計決定可提起訴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5日 18:13 來源: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鄒聲文、陳菲)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草案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根據具體情況,除可申請行政復議外,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在25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就草案審議結果作了報告。

  蔣黔貴説,針對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的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情況,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和審計署研究認為,審計機關對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政府部門等單位屬於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的解繳、下撥、使用等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不服的,應提請本級政府處理。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修改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蔣黔貴説,修正案草案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等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機構為其所作的審計報告,審計機關不宜檢查。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完)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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