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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督察主要職責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4日 13:56 來源:
    專題:國家各部委動態

  中國網消息:2006年2月14日上午,公安部在京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向大家介紹警務督察工作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具有的特點。他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對公安機關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1)從督察體制看,公安部建立督察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公安督察工作,對公安部部長負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立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公安部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建立由專門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2)從督察職責看,督察工作涉及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方方面面,主要對重要警務部署的貫徹落實、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公安行政執法及遵守警風警紀等10個方面的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3)從督察權限看,主要包括派出督察或指令督察權、責令執行權、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權、現場處置權、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權,提出督察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或降低警銜,移送處理權,等等。

  (4)從督察方式看,主要開展現場督察,對公安執法執勤活動情況進行同步的監督和檢查。督察制度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使監督的關口前移,增強了事前、事中的監督力度,而不僅僅在事後,有助於見微知著、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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