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建議不動産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1日 22:53 來源:新華社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1日 22:53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將不動産納入善意取得的範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徵求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時,有人提出,這一規定對交易安全給予了過分保護,可能損害不動産權利人的權益,因此建議草案規定不動産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的草案還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産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産喪失佔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産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有的提出,草案的這一規定不利於交易安全,不利於物權穩定,更不利於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建議將其修改為: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産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不能請求返還原物。
此外,對於是否應當設立“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意見依然分歧。有人認為,按照草案目前的規定,拾得者幾乎沒有權利,只有義務,有失公平;但許多人表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違背了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目前草案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物主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有人提出,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比例,防止出現支付的費用遠遠大於遺失物價值的情況。
還有人認為,草案關於“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的規定不妥,建議可以歸拾得人。(完)
責編: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