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物權法草案:應確定業主享有一定比例停車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1日 21:57 來源:新華社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沈路濤、鄒聲文、張宗堂)物權法草案對小區車庫的權屬爭議提出了新的判斷標準。草案公佈以後,有的群眾建議,對業主應享有的公共停車空間,應當以法律強制規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證。

  他們認為,草案力圖解決車庫的權屬爭議,提出以“約定”為解決方式。但是,目前開發建設單位處於強勢地位,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時業主處於劣勢,房地産開發單位很可能在房地産買賣合同中強制要求約定車庫歸屬賣方,不利於對業主利益的保護和目前車庫糾紛的解決。從國外的制度看,沒有一個國家對於車庫的權屬純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而多數是以“法定”加“約定”的方式來解決。

  有人還認為,停車位屬於稀缺資源,一旦權屬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就可以隨意處置停車位,隨意提高停車費用,對業主是不公平的。建議草案明確規定,住宅區域的停車位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築設施,政府應該在建築規劃時就要求開發商必須建設多少停車位。

  關於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人提出,政府有義務、有責任負責組織或者委託居委會負責組織首期業主大會的召開,選舉業主委員會,建議草案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應當對設立業主會議或者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有人提出,按面積徵收物業管理費對面積較大的住房的業主顯然不公平,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物業管理費必須按每套房或每戶人家計徵,不能按面積計徵;如果按面積徵收物業管理費必須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對於小區防空地下室,有人提出,人民防空法雖然規定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沒有規定建成後的所有權歸屬,其所有權歸屬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影響了防空地下室的開發利用及其轉讓、出售,引發了很多訴訟糾紛,建議草案對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有人認為,人防部門不能成為人防建築物的所有者,人防部門並沒有在建設項目中投入一分錢,如果成為人防建築物的所有者無疑是“合法”掠奪。(完)

責編:李婷

相關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