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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細化集體所有不動産和動産範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1日 21:47 來源:新華社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根據物權法草案目前徵求到的意見,有人認為,草案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範圍的規定不夠清晰,建議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範圍細化,明確什麼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由誰代表集體行使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

  有人認為,應明確集體所有的動産和不動産的所有權人、出資人的權責,建議草案補充一款: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屬於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所有。“本集體”的範圍包括:集體企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經濟組織(包括社區聯合經濟組織)。“成員”指在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及參加聯合的集體企業的正式員工,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社員。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由所有人通過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決定集體資産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委託出資人代表行使出資人權利。出資人代表應自覺接受代表大會及成員代表的民主監督。

  也有人建議,將草案相關規定合併為: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礦藏、水流、海域、野生動植物資源、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或私人所有的除外。

  有人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歸成員集體所有,如何經營以及是否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屬於所有權行使,是所有人的權利,不應由法律規定如何經營,建議修改草案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可以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完)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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