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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歸業主”如何從“概念”落到實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1日 12:38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市場報消息:業內人士指出,指望當前《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業主“收復”車位過於樂觀。真正要解決車位歸屬問題,必須進一步細化有關法律規定,理清各方面的界限。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各種約定或約定不明帶來的糾紛。

  “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來萬元!”隨著私家車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區的車庫供不應求,其價格也“水漲船高”。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對這種涉嫌開發商牟利現象喊停。

  根據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對車庫、綠地等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空間進行佔有或牟利,否則,有關部門可對這種行為給予處理。但現實中價格高昂的車位已經讓業主們苦不堪言,物權法草案新“概念”的提出,最終將怎麼落實呢?

  法定與約定的博弈

  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陳悠泓教授最近正在籌備一個《物權法》草案的研討會,她對記者表示,法律的立法原則有兩個,一個是法定原則,另一個是約定原則,《物權法》是一個排他性強的法律,法定原則是其立法依據。她指出,在《物權法》草案“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條款中,又提出約定的概念,這本身就是與法定的立法原則相矛盾。

  草案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陳悠泓指出,這個規定不利於業主。因為開發商顯然比業主更有能力證明自己對車位的所有權,況且,車位能夠不斷帶來收益,開發商為什麼不證明自己有所有權呢?如此規定等於是説,業主只能在車位沒人要的情況下,才能擁有車位所有權,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約定”只能在買房時在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進行,而此時購房人是尚未形成組織的零散個人,談判與協商能力有限。如何保障“約定”的公平公正?開發商不會把車位白送給業主,即便約定歸屬業主,開發商可能會暗中加價。開發商還可以憑常用的霸王條款“所售房屋不包含地下室車位”等類似方式排除協商約定的可能。

  邵夏珍是水清木華園的業主,曾擔任過兩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她同樣也對記者表示,“約定”會對業主利益造成侵害,業主在購房時簽的都是格式合同,開發商總會有辦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約定。因此,她建議,在車位所有權必須實行法定原則,將車位所有權法定為全體業主共有。

  現實中的三種情形

  據業內人士介紹,車位“身份”不同應區別對待,小區常見地下停車位(包括停車庫)主要有三種,一種是開發商在立項時規劃的車位,一種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還有一種是通過改造地下空間而成的車位。這三種車位的“身份”有著嚴格區別,有的能賣,有的不能賣。

  對於開發商在立項時規劃的地下車位,可以單獨轉讓而且建築面積沒有進行分攤的,只有開發商在合同中載明了,才能辦理産權銷售。如果沒有在合同中載明,那麼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因此,如果業主與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對這類地下車庫進行特別約定,車庫應當歸業主共有。只有在合同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才可以對業主出售産權,但也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同樣是開發商在立項時規劃的地下車位,如果建築面積已經進行了分攤,那麼車位的産權和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地下車位的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由小區業主分攤,則開發商就無權出售。這類車位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租賃給業主使用,租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的公共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享有。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改造車位”,即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其位置,而是開發商為了賺錢擅自將建築物的地下空間改造成的停車位。專家表示,“改造車位”由於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因此無法取得産權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無權處理這些車位,它們應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産。

  著名打假維權人士王海建議,最好的出路是對房屋建設規劃進行改革,既要建配套由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也要建有産權證的車位,即可以隨房産一起銷售的車位。

  業主開發商各執一詞

  記者日前走訪了新華聯、水清木華園等京城的一些小區,大多數業主所持的意見是反對開發商進行車位買賣。

  在首都之窗網站就《機動車地下停車位預售合同》的範本的留言中,一位市民表示,地下車位根本就不應該賣;還有的市民認為,無論是地上車位還是地下車位,最好的辦法都是租賃而不是買賣。一位市民説:“辛苦大半輩子了,幾十萬元買套房子,進了小區就是家了,應該免費提供一家一車位,這是應該必備的配套設施。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是應該的,這才合情又合理。”

  面對業主們的連連發難,一些開發商也叫苦不絕。“車位造價太高”,京城某知名房地産開發集團董事長認為,在解決停車位問題上,開發商希望多出面積的心理和消費者希望少付費的心理始終都是矛盾著的,很多開發商對停車位的建設能減則減能湊合則湊合,主要還是出於自身的經濟利益考慮,因為地上停車位要佔不小的土地面積,地下停車位要增加不小的資金投入。

  據開發商們估算,停車位的造價在2000元/平方米左右,按規定,一個標準地下停車位是40平方米,其成本最少也在8萬元左右,而且根據地段的不同和建造標準的不同,造價還會有變化。“一個小區按500戶計算,開發商至少要投入4000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投入。

  王海認為,開發商一味強調車位造價其實是在偷換概念,如果地下車位是作為配套設施建的,其産權也隨著房産一起轉讓給全體業主了,那麼其所有權應由全體業主共有。如果開發商進行二次出售,則是違法行為。

  業內人士透露,其實北京很多地下車位是不能出售的,能出售的比例應該不會超過10%。無論地上車位(庫)還是地下車位(庫),是否可銷售的惟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産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根據《北京市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産權登記的有關通知》,産權證可以單獨核發也可以和購買商品房合同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市場報》 (2005年08月01日 第四版)

責編:陳桑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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