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公佈11 21包頭空難遇難乘客賠償標準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27日 20:42)
新華社包頭11月27日電(記者丁海軍)記者27日從東方航空公司獲悉,東航將向“11 21”空難每位遇難乘客賠償21.1萬元人民幣(不包括航意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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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航空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第132號令,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人民幣。考慮到消費價格總指數的變動因素,本次空難賠償金額在上述法定賠償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7萬元人民幣,共計14萬元人民幣。
同時根據1996年國家民航總局頒布的第49號令,旅客托運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人民幣,旅客自理及隨身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本次空難的行李賠償金額將在上述基礎上分別上浮100%,即分別增加到2000元人民幣和4000元人民幣。再加上撫慰金等,“11 21”空難每位遇難乘客的賠償標準總共為21.1萬元人民幣。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