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法律 應對日益加劇的固體廢物污染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15:21)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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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趙磊 孟娜)22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開始審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案,此舉將有助於改善中國日益加劇的固體廢物污染問題。
全國人大1995年10月通過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3年5月至6月間對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説,“檢查發現,固體污染防治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現行法律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將該法的修改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鼓勵固體廢物的循環利用,全面落實污染者責任是這次修改的重要原則。”毛如柏説,草案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兼顧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在強化行政管理的同時盡可能採用市場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負責的原則。”同時明確“産品的製造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其産生的固體廢物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現行法律對生産過程中的污染防治責任規定的比較全面,而對使用後的産品和包裝的回收利用及處置責任基本沒有涉及。修訂草案補充了有關生産者延伸責任的要求,規定“國家對部分産品、包裝施行強制回收制度,具體目錄及回收辦法,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歷史遺留廢物的處置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難題,修訂草案明確了産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轉讓、撤銷、解散或者破産時的具體責任。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為此,修訂草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明確規定了要追究有關監督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草案根據外貿法的要求,將進口固體廢物按照資源化程度和環境風險高低分別制定目錄,實行分類管理,增加了對爭議的解決程序,還針對非法進口固體廢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針對當前存在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應急措施力度不夠等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貯存時間的限制、應急手段、維護資金等具體條款,還將危險廢物的利用也納入了經營許可的管理範圍。
據統計,目前中國城市生活垃圾體積的30%是由各種包裝物構成的,許多國家都對此有相應的控制措施。為此,草案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限制過度包裝。
針對農村固體廢物污染日益嚴重的問題,修訂草案根據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現實,對農業和農村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提出了原則要求。
“在強化行政處罰的同時,我們也意識到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很難達到徹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目的。”毛如柏説,更加重要的途徑是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大大提高違法成本。
為此,草案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訴訟代理、訴訟費減免等規定。
據統計,中國工業固體廢物産生量從1996年的6.59億噸增加到2001年的8.88億噸;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由1996年的1.08億噸增加到2001年的1.35億噸,集中處理率達到58.2%,但無害化處理率僅為20%左右。(完)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