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受罰行為增加 罰款幅度加大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0日 15:01)
人民日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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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罰行為增加
●處罰形式更多
●罰款幅度加大
●處罰程序完善
如果要列出與公民最為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定不會名落孫山。在我國,從過馬路闖紅燈到無證駕駛,從在名勝古跡上“千古留名”到搶越鐵道,從毆打他人到結夥鬥毆、尋釁滋事,從擾亂公共汽車上的秩序到謊報險情製造混亂……均在現行條例的處罰之中。
目前,這部法律將要進行修訂。根據委員長會議建議,兩天后(10月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首次提請審議。
法律制度的修改,正是對社會發展的回應。
從“條例”到“法”“平遷”而非“升格”
報道説,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這一名稱的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建順告訴表示,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並未發生任何變化。這一次,將法律名稱由“條例”改為“法”,更符合當前的立法習慣,從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質。
據了解,早在1957年,國務院便制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29年後,該條例的法律效力得以“升格”———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9月5日通過了同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楊建順説:“當時沿用‘條例’這一名稱,是本著尊重歷史、適應現實的原則,以使群眾更好地適應法律。儘管‘條例’的名稱得以沿用,但其法律效力已得到提高。”
楊建順對該條例的修訂深表贊同:劇變的現實生活給社會治安管理帶來了挑戰。另一個挑戰,則來自法律上的碰撞。比如,新的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該條例中的一些規定與之相抵觸。修改條例,可以從立法層面把法律規範本身存在的不一致、不協調、不銜接消除掉,從立法源頭保持法制統一。
處罰力度加大
談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何椿霖説,草案從完善中國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適應社會治安發展形勢的需要出發,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作了較大的調整。
具體説來,可以總結為一句話:罰得高了,罰得嚴了:
———受罰行為大大增加。增加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增加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處罰形式大大增加。現行條例規定了3種處罰:警告、罰款和拘留。草案則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産停業以及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3種處罰;
———提高了罰款處罰幅度。
楊建順表示,罰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會經濟的發展,符合當前的形勢。他舉了過馬路闖紅燈的例子來論證。按照規定,過馬路闖紅燈僅僅罰款5元。在1986年制定法律時,這一罰款數額也能起到一定的懲戒性。17年過去了,罰款仍是5元,對於違法者來説不過是“隔靴搔癢”,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懲戒及威懾作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針對性。
減少處罰隨意性
報道稱,在提高處罰的同時,為了減少處罰的隨意性,何椿霖説,草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法治原則的要求,以現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基礎,進一步完善了處罰程序。在提高罰款處罰幅度的同時,減少了對行政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
許多法律專家對此表示贊同。他們認為,對於治安處罰這一行政行為,程序十分重要。有了完善的程序,既可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也可以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草案對此加以完善,很有必要。
報道援引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的話説,草案減少了對行政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意義十分突出。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重要行政處罰手段,行政拘留的實施與被處罰者的權益直接相關。現代立法的趨勢,是儘量限制對人身自由的處罰。在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中,對人身自由處罰的程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雖然該法設置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但這3種程序均難以直接適用到對人身自由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行政拘留的使用做出了具體規定,使其標準及程序更加明確化、規範化。從這個角度來説,草案對行政拘留的規定是對行政處罰法的一個補充和完善,很有現實意義。(吳兢)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