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井噴事故案:被告人當庭向遇害者致歉和哀悼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7日 06:32)

  經過長達兩天半的法庭調查,16日下午3時半,發生在重慶開縣的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引人注意的是,庭審中,無論是公訴人、被告人還是其辯護律師,都對在這場特大災難事故中不幸遇難的受害者及其親屬表示沉痛哀悼。6名被告人在做最後陳述時,都對事故造成的後果表示歉意。

  被告人吳華(川東鑽探公司副總經理)説,這一幕慘劇的發生是任何人都不願意看到的,對那些無辜生命的死亡感到非常沉痛,我為此一直十分痛心與內疚。事故教訓深刻,石油系統應警鐘長鳴。

  開庭前,當辯護律師提出對宋濤進行無罪辯護時,這位被告人中年齡最小的、今年24歲的技術工並未同意。律師説,宋濤一直表示悔過,對死了這麼多無辜者感到非常難過。在庭審調查中,宋濤還表示:無論怎樣的判決他都會接受。

  然而感情代替不了法律,究竟誰該對這場井噴特大事故承擔責任,在隨之進行的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出庭支持公訴的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的行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本質特徵,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公訴人認為,吳斌身為企業管理人員,在生産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産安全,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井噴失控及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王建東、宋濤身為企業技術人員,忽視生産安全,違反規章制度,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吳華身為企業管理人員,在直接指控搶險作業中,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事故擴大,對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向一明、肖先素身為企業職工,忽視生産安全,對産生溢流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以上6人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6名被告人分別作了自我辯護。代理律師分別為各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鑽具組合中是否應該安裝回壓閥、回壓閥在井控防噴中究竟起怎樣的作用,以及現場點火指令、現場踏勘職責由誰承擔等問題,成為法庭辯護焦點。

  庭審中,公訴人在公訴意見中提出了企業加強安全生産的三大檢察建議,引起人們格外關注。

  檢察官指出,這場前所未有的災難留下的不僅是傷痛與遺憾,更多是沉重的反思。

  第一,這場災難使人們深刻認識到中國的企業必須建立在安全生産的基礎上,而不只是重視追求企業利潤。當企業的生産經營與安全、環境、健康相矛盾時,應首先執行健康第一、安全至上、環境優先的原則,嚴格貫徹安全生産法,倡導以人為本,注重保護人權。

  公訴人稱,不久前他們重返井場工地時,看到井場高高豎起兩條醒目標語:領導違章,等於殺人;職工違章,等於自殺。這是在警示安全生産責任重於泰山,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第二,通過這場災難,我們應該儘快建立起國家級特大安全生産事故預警機制和應急救援體系,以此整合全國的應急救援力量。以便在發生特大安全生産事故時,能迅速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前往事故現場組織搶險,將財産損失和人員傷亡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必須建立監督企業,特別是高危企業的現場作業安全生産管理體系。

  本次事故暴露了企業在生産過程中,一些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規章流於形式。可以説,羅家16H井鑽井作業的各種規章、手冊應有盡有,但卻沒有得到很好貫徹執行。企業生産人員抱著僥倖心理,麻痹大意,使一些隱患在拖延中演變成事故。

  第三,這次事故使人們認識到當地政府在規劃建設高危行業的相關工程時,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即安全設施和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設計、同時驗收使用。

  公訴人指出,在本次事故中,羅家16H井在設計時違反有關規定,井口與井場周圍民宅的距離不足500米,同時,在羅家16H井開鑽前,沒有充分了解井場周圍的居民住宅、學校、廠礦等詳細情況,並據此制訂有效的應急預案,以致在井噴失控時,不能及時通知井場周圍居民迅速撤離危險區。

  公訴人強調説,這場特大災難事故,再次將公眾的知情權問題擺到了人們面前。周圍的居民有權利了解生産企業可能給他們帶來的問題。從羅家16H井開鑽以來,井口周圍居民絲毫不知這口井産生氣體的危害性,也從來沒人告訴他們如何防範有毒氣體。

  截至記者22時發稿時,法庭辯論剛剛結束,為期三天的庭審告一段落,何時再開庭,審判長將另行通知。

責編:揚國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