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1日 02:36)
專題:《行政許可法》7月1日正式實施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 國務院今天發佈決定,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此次公佈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是在前一階段國務院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經嚴格審核和反復論證確定的。這些項目主要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共利益,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等方面事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對這些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是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順利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實際舉措。
國務院決定還要求,為保證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佈。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責編:柳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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