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不能“一拖了事” 法律規定批准期限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30日 13:22)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為蓋一個章跑斷腿,3年辦不下一個批文。目前個別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讓當事人感到無奈。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從方便老百姓辦事的角度出發,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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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時規定,二十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記者楊維漢)
責編: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