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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對監察機關意味著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9日 16:31)

  中國紀檢監察報消息:《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實施在即,監察機關如何保障該法的實施?同時,《許可法》作為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對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有哪些意義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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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如何促進《行政許可法》的實施

  根據《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是沒有權力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監察機關和行政許可沒有任何關係,相反,監察機關在保障《許可法》的貫徹實施中承擔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一,從《許可法》的內容上看,監察機關主要應從以下三點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一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如不能設定許可的單位隨意設定許可。二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如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三是實施許可後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了嚴重後果。在促進《許可法》實施的過程中,監察機關通過對以上三方面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中的問題,受理違反這幾方面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這幾方面的違紀案件,以及受理相關的申訴,從而“促進”、“保護”或者“保證”《許可法》的正確實施。

  第二,從監察的方式、方法或手段上看,根據《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主要通過提出監察建議或者作出監察決定的方式,來促進《許可法》的實施。具體來説:(一)對違法設定許可的或者違法實施許可的,提出予以糾正或撤銷的監察建議,或者作出予以糾正或撤銷的監察決定;(二)對違法設定許可的或者違法實施許可的,以及在實施許可中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建議,或者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

  第三,《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首要職責是,檢查國家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如何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促進《許可法》的實施?(一)從檢查的對象看,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是由於他們代表國家享有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力。(二)從檢查的內容看,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遵守”或者“執行”《許可法》有關規定中的問題,對“遵守”或“執行”得不好的,監察機關要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三)從檢查的方式看,可以就行政機關貫徹實施《許可法》進行綜合性的執法檢查;也可以就實施《許可法》時存在的某些問題,進行專項執法檢查;還可以就實施《許可法》的效率效能問題,組織效能監察等。

  從上面幾個問題可以看出,監察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執行《許可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他們在遵守和執行這部法律時存在的漏洞、薄弱環節和不當行為,進行糾舉,提出改正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執行。同時,對他們在實施《許可法》時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懲戒,以維護和嚴肅政紀,促進《許可法》正確實施。履行好這些職責,正是監察機關在促進《許可法》實施工作中最基本的“分內”之事。

  《行政許可法》對監察工作的影響

  第一,行政監察工作面臨的環境更好了。《許可法》的正確實施,有助於建立一個服務、責任、誠信、透明、有限的政府;《許可法》將促進政府和社會、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更加厘清,政府部門之間的權限更加明晰。這種形勢使得行政監察工作將面對一個更加法治、更加廉潔和更加高效的行政環境,這有利於促進行政監察工作更加規範、更加合理、更加科學。

  第二,行政監察工作的範圍更寬了。行政監察工作的範圍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的。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監察工作主要圍繞改革開放中出現的熱點問題開展,如圍繞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查處“官倒”腐敗案件等開展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以來,行政監察的工作面進一步拓展,主要是圍繞發展第一要務開展工作;《許可法》實施以後,我們的經濟、社會、政治生活將在很大程度上發生變化,這將進一步擴大行政監察工作的範圍。

  第三,行政監察職能的內涵更深了。按照《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的職能主要體現在糾偏、懲處、教育和保護等幾項。《許可法》實施後,這幾項職能的內涵大大加深了。這裡僅舉兩例説明,譬如保護職能,由於《許可法》體現了對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高度關懷,監察機關保障這部法律的正確實施,實際上也就是要通過履行職責,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給予高度的關懷和保護。再比如,懲處職能,由於不規範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然導致對相關行政機構或人員的相應懲處,這使得行政監察“懲處”職能的內涵也因此豐富。

  第四,行政監察的權限更多了。《許可法》賦予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有權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據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查、批准行政許可行為時,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並有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這個權限是《許可法》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權限。(康貴民)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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