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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讀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01日 08:11)

  國際金融報消息: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正式實施。連日來,全國許多城市都舉辦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與每一個行人、駕駛員和家庭都有著密切的關係。它給中國老百姓帶來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對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對交通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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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否定了“撞了白撞”,體現了對行人的充分尊重,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同時,為了敦促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關處罰標準。

  為體現對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基金將用於搶救車禍中的傷者。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些條文都充分體現了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這一交通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了保障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高速公路行駛的汽車駕乘人必須係安全帶,否則罰款200元。守法的駕駛人將受到獎勵。一年內沒有違章,無累計積分的司機,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駕照的審驗期。

  這部法律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駕駛員在現場的,按規定處罰,不得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拖車不當造成損壞,還要依法賠償。

  這部法律明確規定機動車年檢不需要出示泊位證,從法律上廢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車的“土政策”。為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停車難,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籌劃停車泊位。

  對於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亂罰款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各地不得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依法收取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從根子上解決亂罰款,維護了廣大司機的合法權益。法律還規定了交警執法中的15項“禁令”,否則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好法,給老百姓帶來了諸多好處。它的貫徹執行,必將對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好好學習領會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讓它走上街頭,更重要的是讓它深入人心。

  高速飆車將受重罰

  高速飆車將受重罰。剛剛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還對高速公路行車的最高時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有的常委會委員審議時提出,高速公路120公里的最高限速太低,建議不作具體規定或者對最高時速再提高一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反復研究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車速太快,十分危險,一旦出現緊急情況,往往難以控制,極易發生惡性事故。因此,對高速公路規定最高限速是必要的。從我國目前的路況、車況和以往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考慮,規定高速公路的最高時速為120公里比較合適。

  法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另外,法律草案曾規定,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滿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由於這一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有些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在四次審議後建議刪去了這一款規定。

  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

  一段時間以來,電動自行車在部分城市被封殺的事情不斷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電動自行車到底算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它能不能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納入了非機動車的範疇,但對於能否上路行駛未作明確規定。

  關於非機動車上路問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這就意味著,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將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在分組審議法律草案時,曾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不少地方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也不向其發放牌證。這種做法是不對的。老百姓買不起汽車,又不想騎自行車,就買電動自行車,有什麼不可以的?要照顧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要這樣限制老百姓。

  列席分組審議的一位全國人大代表説,為什麼有些地方規定電動自行車不能上牌照呢?難道是因為電池的原因嗎?其實不光是電動車要用電池,汽車要用電池,摩托車要用電池。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禁止,可以把環保的門檻提高一點,有關部門也可以出臺規定,要求生産廠家回收電池。這樣,也有利提升這個産業的水平。

  據介紹,一些地方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原因是,它到底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身份不明確。因為依據我國1988年出臺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而電動自行車恰恰是自行車加裝機械動力的一種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則一章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廢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專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這對電動自行車産業是一個利好消息。

  司機肇事逃逸將終生禁止開車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為逃避責任,不但不救人,反而會駕車逃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法律還規定,對6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道路交通事故可“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意味著,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超載運輸嚴禁上路

  當前,機動車超載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剛剛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超載特別是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效益一再超載的違法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

  法律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按照法律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類似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類似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拖車不得向車主收取費用

  有車族最為關心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收費的問題有了定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的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法律還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據介紹,在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拖車收費的問題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有關方面主要反映的問題有:有的在未設禁停標誌或標誌不明顯的地點停車,結果被拖走;有的拖車收費過高,從二三百元到數千元不等;有的將車輛拖走後不通知車主,車主不知應到哪取車;有的在拖車過程中野蠻操作,造成被拖車輛損壞;有的將無法拖走的車鎖住,影響道路通行等等。

  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後,表決通過的法律關於“拖車”的規定跟原先的草案相比,更加注意保護車主的合法權益。在北京工作、天天駕車上班的孫先生對有關拖車的規定打了“高分”:“我們本來就不應成為執法部門的‘搖錢樹’。現在法律這樣規定,確實很好。”

  無照駕車可能被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法律還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産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不同情節,還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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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28日,備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贊成142票、反對2票、棄權4票獲得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8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責編:白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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