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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人損失誰賠?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賠償調查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6日 15:54)

  新華社成都4月6日電 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一次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受到影響的人數多達百萬,工商企業上千家(新華視點4月5日以《大禍是這樣釀成的》為題對事故作了詳細報道)。對事故造成的鉅額損失如何賠償,一時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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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驚人的“損失賬”

  四川省副省長劉曉峰在接受採訪時説,事故最終造成的損失還在調查中,但目前可以肯定,直接經濟損失已經超過1億元。

  根據記者從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可以作如下粗略估算:

  ——沱江中下游死魚約50萬公斤,折合人民幣約200萬元。

  ——沱江沿岸5個水電站因開閘放水而遭受的損失。

  以規模最小的簡陽市泰華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為例,其損失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停止發電損失。3月3日至3月30日,電站被迫停止發電,共損失電量215.5萬度。按目前每度電0.38元市場價計算,停發損失約82萬元。二是間接損失,至少70多萬元。其一,電站向4家已簽用電合同的企業少供電110萬度,價值約41萬多元;其二,由於空庫導致邊坡垮塌,修復費用需10萬至20萬元;其三,空庫造成協議合作的一家水上運動學校提前離去,損失約10萬元。直接和間接損失相加,這家電站總損失約150萬元。

  ——沿江數十家工業企業和上千家飯店、茶樓、娛樂場所因水源污染被迫停産、關閉。由於涉及企業數量眾多,狀況各有不多,總體損失難以估計。

  ——沿江近百萬群眾工作、生活受到影響,即使按每個人損失10元計,也超過1000萬元。

  ——受污染的簡陽、資中、內江3個市縣採取的大量應急工作成本。如內江市,花費300萬元架設了一條臨時引水管道,全市用於抗災救災的資金達數千萬元。

  ——四川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減災救災投入。如四川省氣象部門實施的8次人工降雨,每次花費數十萬元。都江堰管理局頂著春耕壓力,放水約600萬立方米等。

  上述損失還不包括重新恢復沱江水環境所需的經費。

  川化集團賠得起嗎

  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化集團”)是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它理應承擔事故造成的絕大部分損失。問題是,它賠得起嗎?

  川化集團曾是四川化工行業的“龍頭老大”,現在仍居前5名之列,化肥産品佔四川全省10%的市場份額。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化股份”)2003年年報顯示,公司總資産約18億元,銷售收入約10億元,利潤8800多萬元。

  川化集團董事長、總裁謝木喜説,如果真要企業全部賠償,川化就要倒閉了。

  當被問到企業究竟能承擔多少賠償時,謝木喜兩手下意識地快速搓動著。他説,這次事故也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原來公司每天的銷售收入是400多萬元,出事以後,大部分設備停産,銷售收入也減了一半,目前已損失1000多萬元。

  謝木喜説,如果能儘快恢復生産,估計今年還能有五六千萬元的利潤,扣除納稅等因素,其中約2500萬元將分給作為大股東的川化集團,集團公司要靠這2500萬元解決公司近3000名職工的生活開支。川化股份和川化集團合併報表以後,整個集團公司的贏利大約就是1000萬元。

  他表示,在保持企業正常運轉和向社會股東足額分配的前提下,整個集團對賠償的承受能力大概在2000萬元左右,在一兩年之內還清。

  對國企是否應該“另眼相待”

  談及賠償,所有人都逃不開川化集團“國企”地位的問題。四川省目前對賠償問題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所有損失都要由企業賠償。

  劉曉峰的意見是:“養魚等直接經濟損失,企業要賠償;還有一些為緩解經濟損失而進行的直接服務,也要給予一定賠償,但不是全面的。”

  對於水電站,“要區別對待,如果電站是國有企業,那就算了,就當做貢獻了;如果是私企和外企,就再商量吧,要做些適當的賠償。”

  劉曉峰強調,這是他個人的想法,不代表省政府的意見。

  他説,省政府處理此事的核心思想是“依法處理”。“現在國家有環保法,有污染防治法,還有各種相關的民事、刑事法律,法律規定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但他同時表示:搞垮企業不是目的。如果現在就讓川化集團垮掉,它也就喪失了賠償能力,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8000多名職工的生活問題也必須考慮。此外,現在正值春耕時期,農民需要大量化肥。這一系列問題,要通盤考慮,不能只重一點不及其他。

  劉曉峰説:“根本問題是要掌握一個‘度’。當然,川化惹了這麼大的禍,處分它是應該的,依法辦事是對的,但是這個企業是國家的企業,不能一竿子打死。企業倒閉了,對國家和人民有什麼好處呢?對企業進行處罰,把它的領導降職、撤職都可以,但是這個企業還是要讓它生存下去。關鍵是要讓它吸取教訓,以後形成良性發展。我認為這是對國有企業應有的態度。”

  謝木喜也不斷強調:川化集團身為國企,多年為“三農”服務,希望在處理賠償問題時,能考慮川化的歷史貢獻。

  行政指令與市場規律的衝突

  污染事故發生後,四川省政府要求沱江沿岸各水電站立即開閘放水,稀釋江水氨氮濃度。然而,放水就等於“放錢”,一些水電站很不情願。

  劉曉峰説:“剛開始,有的水電站放放停停,或乾脆不放。當時,還在北京開兩會的幾位省領導馬上開會,要求水利廳廳長堅決把水放出去。水利部門為此組織人員到水電站‘蹲點’,盯著他們開閘放水。”

  泰華水電公司總經理助理李典全説,公司2001年就改制為民營企業了。公司要養活職工,要贏利、要發展。放水就要虧損,當然誰也不願意。

  採訪中,記者還得知內江市一些停工企業為了爭取賠償,已經準備起訴川化集團。對此,四川省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政府部門要做好企業的工作,儘量不讓他們起訴,想其他辦法慢慢解決問題。

  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偉説,許多突發事件的處理,都曾出現過類似的行政指令與市場經濟規律發生衝突的現象。本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所遵循的最基本規律。然而,往往因為政府的一紙命令,這一規律就成了空談。

  他説,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保證水電站放水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事後賠償問題則應該在市場經濟秩序的框架下進行,政府不能“越位”指揮。無論什麼企業,都要按照市場價值賠償,賠不起,該倒閉的就要倒閉。

  採訪中,川化集團和受污染地方政府、企業都表示要以“省裏的決定”為準。有關人士分析,最大的可能是通過省政府協調,當事雙方同意協商賠償,甚至以財政補貼或其他形式的補貼來做賠償。

  而一些專家指出,有關方面應以這一典型事件為契機,摸索出一套對複雜突發事故造成損失進行賠償的合理機制。否則,行政指令與市場規律的衝突只會愈演愈烈。(記者叢峰、李柯勇、劉海)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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