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律學者:人大釋法終將為市民理解和接受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6日 11:53)
新華社香港4月5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説,“一國兩制”事業和基本法在歷史長河中將有其地位。他並表示相信,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最終會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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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在《大公報》發表的一篇題為《回歸多風雨 理想一起追》的感言中説,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轉眼已過了14年,香港回歸祖國也有6年多。回顧香港回歸過程中香港市民一起走過的道路,令人感慨萬千。
陳弘毅説,香港回歸的路並不是平坦的,有些時候甚至經歷了風風雨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基本法剛開始起草,港英當局便全力推行“代議政制”,爭取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但是,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其採用的政制是應該由基本法確定的,如果香港在過渡期的政制發展路向與基本法的規定背道而馳,將不利於香港的平穩過渡。幾經爭持後,英方終於同意“銜接論”,即過渡期內香港政制的改變必須與基本法的規定相銜接,政制發展的方向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歸。
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全國人大做出關於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便是以“銜接論”得以落實為前提的。
很可惜,事與願違。1992年,新任港督彭定康推出了“三違反”的“政改方案”,在1993年,中英雙方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舉行了17輪的談判,最後談判破裂,港英當局一意孤行單方面進行政改,中方決定“另起爐灶”,並在香港回歸時成立臨時立法會。
他指出,香港終審法院1999年對“吳嘉玲案”和“陳錦雅案”的判決,最終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行使其基本法解釋權。有人批評人大釋法破壞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但終審法院在1999年底的“劉港榕案”中明確指出,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權隨時頒發關於基本法的解釋,而並非限于香港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的情況。
陳弘毅説,回歸以來,香港的自由、人權和法治依然健在,“一國兩制”成功落實,中央嚴格奉行不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政策,這是有目共睹的,也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即使去年,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爭議導致數十萬人上街,特區政府仍尊重人民和平示威的權利,人民也十分克制,沒有發生暴力事件,政府最終也從善如流,暫緩立法。相信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最終會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接受。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