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2日 19:30)
中國網消息:香港基本法屬於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按照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因此,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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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圍繞著基本法應當由什麼機關進行解釋的問題曾經進行過比較激烈的討論。一種觀點認為,基本法屬於國家基本法律的範疇,按照中國憲法確立的法律解釋體制,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香港屬於英美法係地區,在英美法係,立法機關只是制定法律而不解釋法律,解釋法律的任務由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結合案件審理的需要進行解釋,因此,應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解釋。為了保持中國法律解釋的統一性,同時照顧著香港法院審理案件的需要和司法傳統,在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方面,香港基本法在肯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的前提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進行解釋,並且規定,香港法院對基本法中涉及的自治條款有完全的解釋權,而對非自治條款即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和屬於中央權限範圍的條款,在作出不可上訴的判決前,應當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香港基本法關於該法解釋權的分配應當説合理的、恰當的,其考慮是全面的。
在英美法係下,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司法權的範疇,無須憲法另行授權,而且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是最終解釋。香港作為採用英美法係的地區,在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之前,法院的法律解釋權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但是,在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以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中國憲法當然要在特別行政區進行適用,香港的政權體制當然要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體制範圍。因此,由中國憲法確立的法律解釋體制當然地適用於香港。
根據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和香港的具體情況,由香港基本法所確立的該法的解釋體制,顯然地與香港原有的法律解釋體制有所不同。香港法院的法律解釋權已經不再屬於司法權的固有範疇,而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的方式授權得到的。這樣,在基本法的解釋體制中,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並且立法解釋要高於司法解釋。香港法院只是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需要解釋基本法的情形時,才對基本法進行解釋。而作為立法解釋主體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可以在具體案件過程中解釋基本法,也可以在沒有具體案件而又存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基本法進行解釋。
香港基本法制定於1990年,包括香港政府體制在內的香港基本法的內容,需要在適用過程中不斷地進行完善,當然也就需要根據基本法實施的具體情況在必要時進行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在香港法院審理“無證兒童案”之後,對所涉及的香港基本法條款進行了解釋。事實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對保持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和發展,維護香港居民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一直本著極其慎重的態度。自基本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對基本法作出一次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並不可能構成對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的不必要的干預,也不可能影響香港社會各界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信心。相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基本法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明確基本法的含義,起到穩定香港社會的作用,進一步增強香港社會各界的信心。
此次在香港社會各界對基本法附件的有關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下,為了保持香港社會的穩定,推動香港政制的穩步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對其進行解釋,我認為,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應有之職責。(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