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民工子女就學不再收取借讀費、擇校費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25日 19:39)
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今後在城市中小學就學的農民工子女,負擔的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將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再收取借讀費、擇校費或要求農民工捐資助學及攤派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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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不合理收費。除收取每證最高不超過5元的《暫住證》工本費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工本費外,其他面向進城就業農民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並清退向農民違規收取的款項。將進城就業農民的治安管理經費納入正常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嚴禁向進城就業農民或農民工所在單位收取治安聯防費。開展農民工培訓和技能鑒定,不得強制培訓、強行收費。
此外,各級財政部門還將從其他方面加大收費管理力度,包括:
降低畜禽及畜禽産品防疫檢疫費用。按規定將有關檢疫收費標準降低30%,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降低防疫檢疫收費標準或全部免收防疫檢疫費。
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嚴格執行將於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取消不合理和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避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與國內動植物檢疫重復交叉、重復收費。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減免部分收費。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免收公路運輸管理費,降低拖拉機號牌的收費標準;對自産自銷農副産品的農民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免收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減收部分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
繼續規範面向農民的收費管理,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十五”期間繼續停止審批面向農民的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制度,加強對縣、鄉(鎮)、村面向農民收費的監督,堅決糾正和查處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和攤派行為。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