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40余部法規規章3月1日開始實施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7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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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余部法規3月1日開始實施
2004年3月1日,將有《最低工資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40余部涉及公眾生活、財政金融、海關監管等方面的法規、規章、(類)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的法規有19部,地方級的法規有23部。本文對其中重要的國家級法規規章進行解讀。
三部與公眾生活相關的法規規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適用範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規定》指出,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應支付的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規定》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於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最高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辦法》還要求,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應當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範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准後公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幹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與1995年《礦産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相比,修改和補充後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産儲量統計與開發利用統計分別進行、一個部門多頭統計和部分填報內容重復的狀況,將原來實行的原礦産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兩項統計制度合併,建立了新的規範的礦産資源統計制度。同時,明確了礦産資源登記統計管理的職責分工,並將礦産資源儲量登記與評審備案、探礦權採礦權管理等緊密鏈結起來,同時辦理,既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産資源登記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便於登記工作的落實,又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礦産資源儲量登記的作用。另外,新《辦法》還制訂了新的指標項目,修改了有關專業術語和名稱,增加了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産資源儲量登記方面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對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合法權益、海上作業與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糾紛的解決以及處罰做出明文的規定。《規定》指出,海上作業者在海上作業時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砍斷。海上作業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産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鑽探養殖等海上作業的除外。單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部與財經有關的法規規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金融衍生産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的規範,還首次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産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了衍生産品的準入管理。《辦法》指出,申請開辦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健全的衍生産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衍生産品交易前、中、後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産品交易業務,應獲得其總行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産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産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銀監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辦法》統一了發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採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POS跨行交易的商戶也須按一定比例向發卡行和銀聯繳納服務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了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規定了外國保險機構及相關稱謂。《辦法》指出,“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將改名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保監會主席批准,可以延長10日。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我國境內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銀行的職責。《通知》指出,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都是非居民個人。《通知》以1萬美元和5000美元為界,分別規定了非居民個人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開立外匯賬戶、將外匯匯出境外應辦理的相關手續。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並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三部與海關相關的法規規章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的範圍以及期限。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産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産權權利人可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海關總署《海關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並對轉入、轉出企業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程序、辦理結轉報關手續的程序進行了細化。《辦法》指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後,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辦法》還規定了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如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逾期未報核《手冊》的;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四種情形,海關將不予受理。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該辦法加強了對集裝箱製作、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製造或改裝以及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的監管。《辦法》規定,境內製造集裝箱的工廠、境內製造或者改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持《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申請書,經核準後由海關頒發相應的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製造、集裝箱式貨車車廂製造、改裝或者維修。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准牌照、境內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准牌照。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准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
一部重要的(類)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房地産的執行,由於適用法律難、要求協助執行難和房地産變現難,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老大難問題。該《通知》對涉及房地産案件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及協助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規範,較為全面地規範了執行和協助執行房地産的主體行為;尤其對房地産的查封、預查封、以及查封衝突時的輪候等房地産執行制度作了創新性的規定。《通知》還對執行房地産過程中存在的幾個難點問題,如關於查封標的物的處分、關於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的處理、關於房地歸屬不一時的處理、關於不動産所有權的移轉、關於房地産權屬的確認、關於集體土地的處理等作了明確規定。《通知》的出臺,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及其他生傚法律文書的順暢執行,規範執行和協助執行房地産案件的工作秩序,保護執行當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作者:黎虹 陳思)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