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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憲即將提請審議 媒體聚焦6大特點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0日 11:13)

  法制日報消息:《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對現行憲法部分內容進行的第四次修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歷時整整一年,工作中體現的幾個主要特點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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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黨的領導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及其所處的執政地位決定,修憲工作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修改建議的形成,始終都是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黨中央確定了這次修憲總的原則和工作方針,主持、組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通過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保證修憲工作的順利完成。修憲全過程的每個環節都體現了黨的執政地位,顯示了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充分發揚民主

  充分發揮民主,是黨領導修憲工作所堅持的一項原則。這一點,在這次修憲過程中體現得更加充分。一是對修憲的具體內容,沒有事先提出方案、劃定範圍,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廣泛徵求意見。中央修憲小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學專家以及經濟學專家對修憲的意見和建議;在對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修憲初步方案後,進一步在更大的範圍內徵求意見;胡錦濤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中央修憲小組負責人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經濟學家座談會,聽取意見。經過兩下兩上、反復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筆者先後兩次應邀參加座談,對這次修憲的民主氛圍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嚴格按照黨內民主程序辦事,《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到中央政治局,最後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再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建議》進行了熱烈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意見,形成並全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事實表明:這次修憲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修憲的內容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規定表明,憲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別於一般法律的修改,體現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憲的嚴肅性。這次修憲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都是依照這個法定程序進行的,是嚴格依法辦事的典範。

  四、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

  現行憲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內容,都要從客觀實際的發展要求出發,是由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我國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憲以來,客觀實際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新的形勢要求現行憲法與時俱進,以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時地修憲是必要的。這次修改憲法的內容都是為客觀實際所要求,順應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比如,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際相結合而産生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經在現實中成為全國人民共同奮鬥的思想基礎,理所當然地應當在憲法中確立它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又如,在社會變革中已經出現新的社會階層,他們都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在憲法關於統一戰線的表述中予以肯定,符合新時期統一戰線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再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在現實生活中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産普遍有所增加,群眾迫切要求憲法對私有財産給予更加明確的保護,等等。總之,這次修憲完全是從實際出發,適應和推動社會發展的。

  五、堅持憲法的適應性和穩定性

  我國憲法反映實際、指導實際,因而具有對客觀實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看到,客觀實際是恒動的,而憲法又需要相對穩定,憲法的穩定是國家穩定的基礎。當前,我國改革開放正在全面深化,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在發生深刻變化。這次修憲就是要適應新情況新變化,尤其是要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進憲法中。這樣修改,就是要增強憲法的適應性。另一方面,這次修憲只是對憲法部分內容的修改,不是大改,可改可不改的都不改,只是非改不可的才修改。這樣才能保持憲法的穩定性。現行憲法雖然幾經修改,包括這次將要作出的修改,但憲法的根本性原則和制度並未改變,諸如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根本方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從來不變,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公有制為主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來不變,等等。事實表明,我國的憲法是穩定的,同時又是與時俱進、不斷完善,能夠適應客觀實際需要的。

  六、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決定憲法是否修改、修改什麼、怎樣修改的基本準則。這次修憲充分體現了憲法的人民性。通過修憲使憲法更好地保障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這是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從這次修憲的內容看,把“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寫入憲法,以推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建成;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明確對私有財産的保護,並正確處理私有財産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在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已作出明確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如此等等,都關係到最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這次修憲工作自始至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將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説,這將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憲。(許崇德)

責編:周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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