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有關機構可解剖傳染病人遺體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01日 19:29)
新華網北京5月1日電:出於對傳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療的需要,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對傳染病病人遺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遺體進行解剖查驗。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介紹,傳染病不是一般的疾病,所以應作特殊處理。屍體解剖是為了了解疾病病因,制定控制和治療措施,防止傳染病進一步蔓延的有效科學手段,在傳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一定非要徵得病人家屬的同意。因此,病人親屬應當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拋棄封建陳舊的觀念。同時,傳染病防治法還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對傳染病病人遺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遺體進行解剖查驗前,要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專家也指出,解剖查驗傳染病病人遺體應當是慎重的,有關機構應該建立規範的制度,建立詳細的屍檢檔案,同時,我國法律充分考慮和尊重少數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規定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族自治地方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時,在必要時可以作出變通。(記者邱紅傑)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