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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署長談規範互聯網出版行為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2日 11:00)

  人民日報消息:《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今年6月27日以新聞出版總署和信息産業部第17號令公佈,並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本報記者就《規定》的頒布情況,採訪了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宗源。

  問:頒布《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該辦法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法規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總署是國務院歸口管理互聯網出版的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産業部是歸口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兩部門聯合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的,有關原則也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它的制定、頒布、實施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

  問:為什麼要頒布《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答:互聯網出版是繼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後出現的又一種出版形態,具有很好的發展前景。隨著內容資源在互聯網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網絡出版活動將成為互聯網上的重要行為之一。因此,制定本規定就是要積極鼓勵互聯網出版的發展,規範互聯網出版行為,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頒布此規定也是目前互聯網事業發展的需要。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統計,到今年6月底,我國內地已有4580萬網民,有1613萬台計算機入網,有WWW站點數29.3萬個。在諸多的網站中,有不少開展了在線的出版業務。不容否認,在當前從事在線出版業務的網站中,存在著經營主體資格不明確、規章制度不健全、編輯人員素質不高等現象,因此,需要對互聯網出版活動進行規範並加強監督管理。

  問:根據該規定對互聯網出版的界定,互聯網出版業務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目前,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大體上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現有出版單位增加網絡出版業務,作為對傳統出版手段的補充,這類網站主要以出版本版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網絡版為主,還有的利用網絡提供資訊服務;二是專門從事互聯網出版的網站,主要從事網絡文學、網絡遊戲、網絡音樂等,以及其它各類信息數據的網上傳播;三是綜合性網站開闢網絡出版類欄目,如網絡期刊、電子書專欄等;四是數字圖書館在互聯網上從事在線出版活動。

  問: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

  答: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條件,即有確定的出版業務範圍,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編輯、技術專業人員以及有適應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問:對互聯網出版內容進行監督管理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規定》中對出版內容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首先,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出版;其次,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了互聯網出版禁載的10項內容;第三,規定了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倣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問:如何才能保證網絡出版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權威性?

  答:網絡出版由於數據容量大,時效性強,對編輯出版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因此,首先,我們將對互聯網出版機構的負責人進行出版政策方面的培訓;其次,該規定中明確要求了互聯網出版機構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也就是要求互聯網出版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的稿件審核程序和管理制度,對所發佈的在線出版物的內容負責;第三,該規定明確要求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第四,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編輯出版專業技術資格,並將對互聯網出版機構的編輯人員進行上網前的培訓,逐步實現持證上崗。

責編: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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