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頒布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11日 09:03)
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9月29日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63號令,公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這個條例共分5章37條,已于2002年8月14日經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這些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挂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並要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供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不得設立互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條例規定,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立審批。
條例還特別對網吧、電腦休閒屋等上網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作出規定:這些場所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違者將受到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近年來,我國網吧、電腦休閒屋等上網營業場所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經營秩序混亂,安全隱患突出,火災等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了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全文)
責編: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