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眾熟知的BTV(臺標)、IBM(馳名商標)做車牌是否侵權
■用WTO(國際組織)、FBI(國外機構)英文縮寫做車牌是否妥當
■ 用“USA(美國)-911”、“SEX(性)”做車牌是否合適
在過去的採訪中,常聽到法律界的人士有這樣的説法:外國的金融家、企業家,在進行一些大的商務活動或談判時,身邊形影不離的是律師,説得非常多的一句話是“請和我的律師談……”國外的政府機構在作出一項重大決策之前,必不可少的參考文件是《法律意見書》。於是就聯想到上週報道最熱鬧的一條新聞——北京電視臺的臺標、美國聯邦調查局、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全變成了北京人的車牌號挂著滿街跑。於是就更想問一句:這一決策在制定之前,是否也有《法律意見書》,法律界對這一現象持何種看法?
8月12日,可以説是中國有車一族五彩繽紛的個性、令人瞠目結舌的想象力集中釋放和展示的一天。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四個試點城市統一進行的“2002式”新機動車牌開始搶注。由於按審批機構的規定,此次“個性車牌”在3個英文字母和3個數字組合上沒有更多的限制,所以BTV(北京電視臺臺標)、FBI(美國聯邦調查局英文縮寫)、WTO(世界貿易組織簡稱)、CHN(中國英文縮寫)、USA(美國)-911、263.net(著名網站名稱)、SEX(性)等等“個性車牌”,被搶注成功“開”上了這四個城市的大街小巷,還有媒體預測IBM(國際馳名商標)、CNN(美國著名新聞機構)等等可以用3個英文字母表示又有“國際影響”的商標名和機構名稱,都有可能成為車主們搶注的對象。那麼用馳名商標、公眾熟知的臺標、企業名稱註冊車牌會不會涉嫌侵權?用著名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國家名稱的英文縮寫註冊車牌是否妥當?用“性”等比較“另類”的英文單詞註冊車牌與我國的《民法通則》有關條款是否抵觸?記者就這些問題對法律界進行了大範圍採訪。出乎記者預料的是,從普通律師到原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一致認為,這些問題提得太好了,會在法律界引起一場討論。
■用商標、臺標做車牌引起權利單位擔憂
記者最先採訪的是北京第一個“各色車牌”的涉及單位——北京電視臺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據其介紹,“BTV”作為北京電視臺的臺標,在前兩年已經以商標的形式,通過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與文化行業有關的商標註冊。另外“BTV”這個特殊的字母組合,已經成為廣為公眾所熟知的與北京電視臺緊密相連的一部分。記者問,那麼現在有人把“BTV”作為個人使用的車牌進行了註冊,你們認為這裡應不應該有一個權利保護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談到,怎麼説呢……開始我們確實沒有想到會是這樣。這個情況現在已經引起了我們的警覺,有關領導也指示我們到交管部門進行協調,看能不能對“BTV”的字母組合在註冊車牌時加以保護?我們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
IBM公司法律事務部的張律師對此問題的説法較為直白,她説,IBM作為國際馳名商標,按照中國的商標法和有關國際公約,保護的範圍是非常大的,絕對不可以隨便亂用。那麼能不能用IBM來註冊車牌呢?從目前的商標法看很難説有相關條款可以適用。這可能會引起一場法律上的爭論。
張律師認為,用國際馳名商標、北京電視臺的臺標註冊車牌,肯定會對商標、臺標的權利單位造成影響。第一這樣做有可能會造成公眾對註冊車的歸屬産生誤解,認為挂有“BTV”車牌的車是北京電視臺的;其次還有可能使公眾將挂有這些車牌的主人的一些行為與公司、電視臺聯絡起來;再有可能因為一些低檔車或其他車輛挂有這類車牌,給權利單位的形象造成影響。所以非常值得探討這種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註冊車牌的做法是否合適?據張律師介紹,開始國內註冊域名時,也因為現行法律中沒有禁止性規定,結果造成了大量糾紛,後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將商標法中的相關條款引申到域名註冊中,判處一些惡意搶注的域名無效。張律師説,車牌和域名雖然還有不太相同之處,但是對權利單位造成的影響是不可回避的,這是非常值得法律界關注和思考的問題。我了解美國也有個性車牌,但是沒有見用某家大公司的名字、商標註冊車牌的。
■用企業名稱、馳名商標做車牌引起法律界大討論
正方觀點:註冊車牌沒有商業目的不應適用商標法保護
持此觀點的北大方正集團法律顧問倫羽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你提的問題我這兩天一直在思考。我認為,車牌和域名還不一樣。當時一些惡意搶注企業域名的人是懷有一定的商業目的。而註冊車牌的人只是為了自我欣賞、自娛自樂,沒有主觀上的惡意和商業目的,所以不應構成侵權。記者問,那麼如果作為北京電視臺非常想要“BTV-001”的車牌,只有通過買回來才能得到,是不是就有一種商業行為和目的在裏面?他説,那也很難證明註冊BTV車牌的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和商業目的。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的李京生律師説,BTV、CCTV這樣的字母組合不享有專有權,因為從著作權、商標權、名稱權、專利權幾個法律明確規定的保護範圍上,目前找不到法律依據,還是一個立法空白。不像奧運標誌已經確定了專有權,不能隨便用。李律師説,按照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像IBM這樣的國際馳名商標,應該受到特殊保護。但是商標法規定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于在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過程中,而車牌只是個車的戶口或門牌號,並不是商標,所以這也是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過於寬泛的保護會限制和侵犯其他人的自由,造成別人的不方便。法律究竟應該怎樣平衡保護和放開的關係,這裡面有一個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的問題。
北京問中律師事務所的方志遠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我認為用一些企業的商標、單位的臺標做車牌,構不構成侵權不是很容易界定。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業行為中使用他人的商標、臺標才構成侵權,僅從個人使用的車牌號來講應該説不構成侵權。但是,著名商標、臺標在公眾中顯著的標識意義又確實存在,有些已為人們所熟知的英文字母組合,用到與這些權利單位毫無關係的車牌上是否妥當?交管部門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兼顧到其他方面的法規和利益,避免産生不必要的後果和糾紛。我國還有大量信息不是很流通的農村,企業商標、臺標、名稱,一些機構的英文縮寫隨意用在車牌上,會不會使有些人鑽空子,打著這些權利單位的旗號,去做一些有損於這些單位形象的事情很難説?至少是不利於一些知名商標、企業名稱的保護。
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中心的張玉瑞研究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搶注車牌與前兩年搶注域名有些類似,用的是一些英文字母的縮寫。像我國對英文縮寫還不是太敏感,一些英文國家對這種縮寫可以説十分敏感。如果把車牌按域名看待,這其中就應該有一個權利單位有在先權的問題。但是,車牌和域名不一樣的是車牌僅限于個人和公司使用,與商品無必然聯絡,不會使消費者産生誤認,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從商標法上不構成侵權。當然最理想的是哪個企業註冊哪個企業的車牌,或是敞開註冊前徵求一下企業的意見。
記者問,那麼您認為,如果一輛挂著IBM的車經常違反交通規則,對IBM的企業形象會不會造成影響呢?張研究員説,你説的問題倒提醒了我。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還包括禁止“污化”(對馳名商標的聲譽、形象造成影響)和“稀化”(淡化馳名商標的標識性),這樣看來用馳名商標、臺標做車牌,還是有些問題。
反方觀點:國際公約、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保護名稱權
記者就用企業名稱、馳名商標、臺標、國際組織、外國機構英文縮寫做車牌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採訪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庭長、國家科技部知識産權中心法律顧問、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楊金琪先生時,楊老提出了與上述觀點不同的看法。他説,我國的民法通則上明確規定了不準侵犯他人的名稱權、企業的商號權,尤其是像WTO、BTV這些公眾所熟知的國際組織和國內機構的名稱、標識。因為這些英文字母組合的標識性、指向性在公眾中都已經非常明確,一旦挂有這種車牌的車輛進入公眾視野,非常容易使人聯想到這是不是國際貿易組織的車?是不是電視臺的車?對權利單位造成混淆,對公眾造成混淆。
楊教授介紹,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也明確規定了要保護企業的名稱權,對一些沒有在你國註冊的國際知名企業名稱也要保護不得侵犯。對於馳名商標巴黎公約和我國的商標法都明確規定受特殊保護,不僅在同類、它類商品上不能使用,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禁止“淡化”性的使用。比如“555”香煙是個馳名商標,一見到“555”的標誌人們立刻能産生對應的聯想是香煙。如果什麼上都可以看到與香煙毫不相干的“555”標識,那麼肯定會沖淡或混淆人們對“555”香煙的聯想。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對馳名商標的侵犯。
記者問楊教授,現在有這樣一種説法,車主的姓名拼音簡寫或英文名字縮寫和某些馳名商標或外國機構的字母組合重合,比如某人叫“唐春來”,3個字的拼音字頭正巧是“TCL”,如果因為“TCL”是一個著名的電器商標車主就不能再用這樣的字母組合註冊車牌,是否會使個性車牌受到太大的限制而失去意義呢?楊教授説,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叫“第二含義”,意思是如果申請人有特殊的情況或正當的理由註冊了與他人商標或名稱相同的商標或名稱,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申請人沒有這種特殊的情況或正當的理由,就應構成侵權。楊教授説,我認為首先申請人不應申請用社會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臺標、企業名稱、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的英文縮寫註冊車牌,審批機關也應在這些方面加以限制,以免造成麻煩引起糾紛。
對此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從商標法上講,北京電視臺的臺標也是一種標識,也可以註冊成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雖然商標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商標不能註冊成車牌,但是用馳名商標、公眾所熟知的臺標、企業名稱註冊車牌,我個人認為肯定存在産生誤認的可能。如果開著一輛挂著“BTV”、“IBM”車牌的車在街上違反交通規則,肯定對權利單位的形象有影響,如果這樣的車牌挂在一輛“面的”上,也會讓權利單位覺得挺掉價,至少會傷害這些權利單位員工的感情。從這些方面看權利單位的擔憂並不是沒有道理。這位人士認為,註冊車牌也有可能會像當初註冊域名一樣,從開始沒有限制,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有所規範。
對此問題,有美國和中國雙重律師執業資格的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孟霆律師認為,用馳名商標、公眾熟知的臺標、企業名稱、域名等註冊車牌還是應該有所限制,雖然構不構成侵權的問題還有待討論,但是用IBM這樣在國際上非常有影響的商標註冊車牌顯然不妥。
■用“USA-911”等註冊車牌被普遍認為不合適
在目前已經被搶注的個性車牌中,除了用北京電視臺臺標、IBM等國際馳名商標(有人預測)註冊車牌引起法律界爭議外,記者在整個採訪中還聽到絕大多數被採訪者認為用“USA-911”、“FBI”、“SEX”等註冊車牌不妥。
接受採訪的孟霆律師説,我國民法通則中對有傷風化的行為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車牌隨著車輛每天行駛在大街小巷,像一個流動的廣告,有非常強的公示性,挂著個“SEX”的車牌我認為有違民法通則的原則。
國家外經貿部世貿司貨物貿易處的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特別指出:我認為用“USA-911”註冊車牌不合適。這樣註冊會有傷美國人民的感情。“911”是美國遭受恐怖主義襲擊的紀念日,幾千名美國平民在當天遇難。試想一個日本人用“CHN-918”註冊車牌我們會是一種什麼心情?
楊金琪教授也認為,用“USA-911”註冊車牌不妥,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中國社科院美國所研究人員張國慶在接受採訪時説:北京是一個現代化國際都市,每天有大量外國友人、遊客光臨,還經常會接待一些外國首腦,試想如果有幾百輛挂著“FBI”、“SEX”等車牌的車在大街上跑,會造成什麼影響?特別是我認為用“USA-911”註冊車牌不妥,是在揭人家的傷疤,是一種不尊重其他國家的表現。張先生認為,展示個性不應以對他人的損害或侵犯第三方的利益為代價。
國外是如何對個性車牌進行規範的
據了解,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在召開“2002式”新車牌註冊新聞發佈會時,曾經專門在現場請到一位美國專家,介紹美國個性化車牌的管理情況。其當時介紹的情況是,美國聯邦政府規定有200多個字母組合不能註冊成車牌,其中包括:“FBI”、“CIA(中央情報局)”以及有些大學的名稱。
為了進一步了解國外對個性車牌進行規範管理的情況,記者在中國社科院張國慶先生的協助下,從互聯網上查到了有關美國對個性車牌限制的詳細情況。據了解在美國,政府機構的名稱、駐外機構、其他國家機構的名稱(包括英文縮寫)都是禁止在車牌上註冊的。此外美國各州還都有自己的一些規定,比如加利福尼亞州就規定,攻擊他人、種族歧視以及有害社會的字母組合禁止註冊成車牌。
這些資料中還顯示,美國的公司品牌在註冊車牌中也受到相應的保護,一方面是公司本身搶注到一些,另外作為個人也沒有人去用公司的商標、名稱註冊自己的車牌。美國人對個性車牌的設計非常下功夫,有的是自己設計、有的是請人設計,車牌上除了各州規定的各州的名稱、代號外,再有就是表現個性的圖案和字母組合。美國的個性車牌非常重視文化內涵。
在美國車牌的商業價值體現得非常充分,車牌市場也很廣闊。設計精美或有特殊意義的車牌可以作為一種收藏品進行拍賣。
倫羽律師就此問題也介紹説,我到過新西蘭,注意過那裏的個性車牌,沒見有用企業商標、國際組織、國外機構名稱註冊成車牌的。
■國內主管機關對個性車牌如何看待
面對法律界對個性車牌提出的爭議,以及社會各界對目前所註冊的個性化車牌提出的看法,作為主管機關是如何看待的呢?記者為此採訪了公安部交管局車管處的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説,車牌就是一個車輛上路行駛的標誌,在交管部門註冊車牌時,所註冊的字母組合就是一些車輛管理的代碼,應該説這些代碼在我們眼裏沒有任何含義,現在很多車主在註冊時賦予了個性車牌這樣、那樣的含義,應該説是他們個人的事。當初推出四個新車牌註冊試點城市的目的是方便百姓生活、適應經濟發展,如果顧慮太多新車牌註冊規定就沒有辦法出臺。目前我們也聽到了一些其他的看法和反映,正在與有關的法律等部門商量。
從歷時3天的採訪中記者感到,法律界對個性車牌還有非常大的討論空間,由於我們的採訪時間和版面所限不能全面反映。我們想對於一項普及面非常廣的行政舉措,多聽聽法律界的看法有利無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