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寶雞市公安局局長范太民受賄案昨天作出終審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對范太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其贓款1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48歲的范太民出生在一個幹部家庭,20世紀70年代後期從部隊轉業到公安機關工作,曾多次立功受獎,後由一名普通民警漸升任市公安局局長。多年來他在表面上留給人們的印像是一個“廉潔幹部”。去年7月27日晚,一竊賊在寶雞市公安局作案時當場被擒。審訊中,竊賊交代近3年來在范太民辦公室行竊多次,共盜走人民幣數萬元及貴重物品若干。
根據竊賊交代及群眾舉報的線索,紀檢、檢察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范太民的問題進行調查。去年10月范太民以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范太民從1995年初至1999年10月在任寶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局長期間,先後索賄、受賄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於今年3月23日作出了一審判決。
范太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世煥 邊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