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 一個公民07-03-04
在公共場合燃放煙花爆竹多處涉嫌違法如:
《憲法》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
《民法》[第49條涉及的相鄰原則];
《刑法》、[第13、14、15、17、114、115、125、130、136、234、293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23、24、25、27、30、42、43、58條涉及的傷人、流氓惡作劇、擾亂社會秩序、侵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等等。
然而以北京市&&,全國幾百個城市都“解禁”改“限放”了。禁都禁不了,“限放”就更難。燃放煙花爆竹危害極大,望吳委員長、溫總理仔細考慮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