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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將山東省內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二:關於山東開埠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於山東省條約內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擬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於山東省條約內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擬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注

  本條約及附件見《中日條約全輯》,頁411─413。日文本見《日支條約》,頁427─429。

  本條約及附件與同日期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附件又總稱為《中日北京條約》或《中日民四條約》。

  本條約於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東京交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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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任吉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