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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本條約及附件均見《中日條約全輯》,頁372─387。日文本見《日支條約》,頁547─557,118─119,479─480,567。
本條約及附件與同日期的關於山東省之條約及附件又總稱為《中日北京條約》或《中日民四條約》。
本條約於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東京交換批准。
2.關於山東之條約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維持極東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於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 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於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國拋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 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書從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於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
訂於北京
附一:關於山東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將山東省內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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