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十:關於漢冶萍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係,如將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將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將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係,如將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將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將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等語,業已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十一:關於福建省之換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聞中國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或為其他一切軍事上之設施,並自借外資為前項各施設之意,中國政府果否有此意思,請即見覆。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各節,業已閱悉。中國政府茲特聲明,並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事上施設之事;又無借外資欲為前項施設之意思。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