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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八:關於南滿洲東部內蒙古條約第二至
第五條延期實行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國政府因須準備一切,擬日本條約畫押之日起,延期三個月實行,應請貴國政府同意。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國政府因須準備一切,擬自本條約畫押之日起,延期三個月實行。”等語,業已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九:關於交還膠澳之換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本公使以帝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日本國政府於現下之戰役終結後,膠州灣租借地全然歸日本國自由處分之時,於左開條件之下,將該租借地交還中國:
一、以膠州灣全部開放為商港;
二、在日本國政府指定之地區,設置日本專管租界;
三、如列國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設置;
四、此外關於德國之營造物及財産之處分並其他之條件、手續等,於實行交還之先,日本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應行協定。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公使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日本國政府於現下戰役終結後,膠州灣租借地全然歸日本國自由處分之時,於左開條件之下,將該租借地交還中國:
一、膠州灣全部開放為商港;
二、在日本國政府指定之地區,設置日本專管租界;
三、如列國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設置;
四、此外關放德國之營造物及財産之處分並其他之條件、手續等,於實行交還之先,日本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應行協定。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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