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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五:關於南滿洲聘用顧問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南滿洲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顧問教官時,可僅先聘用日本人。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中國政府嗣後如在南滿洲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顧問教官時,可僅先聘用日本人。”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六:關於南滿洲商租解釋之換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二條所載“商租”二字,須了解含有不過三十年之長期限及無條件而得續租之意。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二條所載‘商租’二字,須了解含有不過三十年之長期限及無條件而得續租之意。”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附七:關於南滿洲東部內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課稅之換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依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五條之規定,日本國臣民應服從中國之警察法令及課稅,由中國官吏通知日本國領事官接洽後施行。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依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五條之規定,日本國臣民應服從中國之警察法令及課稅,由中國官吏通知日本國領事官接洽後施行。”等語,業已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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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任吉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