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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採,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應倣照現行辦法辦理。”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附四:關於南滿洲東部內蒙古鐵路稅課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中國政府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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