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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一條所規定,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展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歷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限展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歷二千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條所載:‘自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議。又,安奉鐵路期限展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歷二千零七年為滿期。”等語,業經閱悉。相應函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二:關於東部內蒙古開埠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擬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內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擬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等語,業經閱悉。相應照覆,即希查照。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附三:關於南滿洲開礦事項之換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採,但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仍倣照現行辦法辦理。相應照會,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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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任吉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