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45
(1) 依照《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2) 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 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或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別論處。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外,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5) 依照《刑法》35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按《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販賣毒品罪處罰外,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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