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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修訂版)

  一、背景

  艾滋病母嬰傳播是指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婦女在懷孕、分娩或産後哺乳等過程中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胎兒或嬰兒,導致胎兒或嬰兒感染的過程。艾滋病母嬰傳播主要發生在孕期(艾滋病病毒經胎盤感染胎兒)、生産過程中(胎兒通過母親産道時感染)和産後(艾滋病病毒經哺乳等密切接觸而傳播)等環節。

  研究表明,在未干預情況下,艾滋病母嬰傳播發生率達15%~50%,在歐美為16%~20%,泰國19%~24%,非洲25%~40%。據統計,全球每年有240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婦女生育孩子,造成每年約80萬、每天約2000個新生兒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使全球新生兒死亡率增加75%。國外的經驗和研究證明,實施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措施,如開展孕期自願諮詢與檢測、預防用藥、人工喂養等措施,可有效降低艾滋病母嬰傳播率。

  當前,我國艾滋病流行形勢相當嚴峻,估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總數已達84萬。感染者以年輕人為主,而且女性比例逐漸增大。然而,我國目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較其它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對滯後。部分地區資料顯示,不同傳播途徑比較,母嬰傳播所佔比例已由0.1%上升到0.6%,由母嬰傳播造成的嬰兒和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數在逐漸增加,嚴重威脅著兒童的健康,並由此帶來沉重的家庭和社會負擔。國家在127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範區及15省85個地區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資金和技術支持下,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河南省上蔡縣開展了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試點項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證實了在我國其他地區儘快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防治經驗和模式,切實有效降低我國艾滋病母嬰傳播的發生率,提高母親及嬰兒的生活質量的必要性。

  二、試點地區和目標人群

  項目地區的選擇考慮目前我國艾滋病流行趨勢和重點地區,在綜合地區差異和現有衛生資源的基礎上,以艾滋病高發地區為主,根據:(1)艾滋病感染者多,出現母嬰傳播的可能性較大;(2)政府領導重視艾滋病防治工作,並且有開展項目活動的積極性;(3)有較完善的防治隊伍,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能力等條件,確定項目試點地區。

  (一)項目試點地區

  河南省 上蔡縣

  廣東省 深圳市

  雲南省 開遠市

  臨滄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 憑祥市

  賀州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伊寧市

  (二)目標人群

  8個試點市縣分佈在5個省(自治區),覆蓋人口1360萬,共有322萬育齡婦女。根據項目目標,確定重點目標人群為項目地區所有孕産婦及婚前保健人群。育齡婦女及孕産婦家庭為項目健康教育目標人群。

  三、項目實施的目的與目標

  (一)目的

  在項目地區,通過廣泛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活動,預防育齡婦女感染艾滋病;為孕産婦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婦女對自己的生殖健康做出知情選擇;為兒童及其父母提供關懷、支持和治療等預防措施。達到提高人群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意識,最大程度地減少艾滋病母嬰傳播,降低艾滋病對婦女兒童的影響,提高婦女兒童生活質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體目標

  1.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有效經驗、運作模式和服務方式。

  2. 培訓一支具有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能力的專業隊伍,專業人員培訓覆蓋率達到95%。

  3. 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覆蓋率達90%。

  4. 為孕産婦、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自願諮詢檢測服務,覆蓋率達到90%;孕産婦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率達85%。

  5. 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提供孕期、分娩期和産後的預防措施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抗病毒藥物服用率達到90%,所生嬰兒抗病毒藥物服用率達到90%。

  6. 艾滋病病毒感染産婦所生嬰兒人工喂養率達到80%;12個月及18個月嬰兒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率分別達到90%。

  四、項目活動

  (一)實施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措施

  1. 加強項目的組織管理和社會動員

  1.1 項目地區的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項目主要負責,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指導。

  1.2 相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領導人應對本項目的實施提供具體的支持。

  1.3 在項目地區開展廣泛的社會動員,為項目的順利實施營造一個積極有利的氛圍。

  2. 健康教育

  2.1在項目地區開展廣泛的、多部門參與的健康教育。

  項目地區的衛生部門和承擔孕産期保健及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協同有關部門(婦聯、計生、教育、共青團、文化、公安等)建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網絡。利用當地媒體進行經常性的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健康教育知識的大眾傳播。配合“三八”婦女節、“六一”兒童節、“艾滋病日”等節日,開展圍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各種主題活動。

  2.2 提高服務人員進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健康教育的能力。

  2.2.1 編寫健康教育的培訓教材及核心信息傳播手冊。

  2.2.2 對服務人員進行有關專業、傳播、人際交流、諮詢等技能培訓,實現國家 – 省 – 市(縣) – 鄉 – 村的逐級培訓。

  2.2.3 選擇開展健康教育較好的項目縣作為示範點,組織經驗交流和現場參觀學習,以推動整個項目中健康教育活動的開展。

  2.3 開發、製作健康教育材料。

  製作以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為主要內容的宣傳冊、自願諮詢與檢測臺曆、VCD、張貼畫等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材料。服務人員通過健康教育活動向孕産婦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傳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知識和信息,在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産前門診、孕婦學校、病房及産房,婚前保健門診以及村衛生室、學校等多種場所,進行分發及指導使用。

  2.4 提供個性化健康教育。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特別是婦幼保健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經過培訓的諮詢人員,為目標人群提供面對面個性化的健康教育。

  2.5 在項目地區建立艾滋病諮詢熱線。

  各相關機構要設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諮詢熱線(或在預防艾滋病諮詢熱線中加入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內容),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3. 提供自願諮詢與檢測服務

  3.1 提供諮詢服務

  3.1.1 試點市縣在婦幼保健服務基礎上,建立符合地區情況的自願諮詢與檢測流程。

  3.1.2 各試點市縣醫療保健機構,為婚前保健的男女雙方免費提供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諮詢,傳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信息;進行危險行為評估;介紹並建議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則下,填寫“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知情同意書”(參見附件2)後提供檢測服務。對檢驗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者均要進行檢測後諮詢,進行有效的避孕指導。對感染者提供轉診、隨訪服務(流程參見附件1)。

  3.1.3試點市縣承擔孕産期保健及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有孕産婦提供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前諮詢,諮詢內容應包括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危害,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信息;幫助評估危險行為;解釋檢測的意義和利弊及等待結果時的預防措施;介紹並建議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則下,填寫“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知情同意書”(參見附件2),免費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流程參見附件1)。

  3.1.4 為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陽性者,提供檢測後諮詢,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信息,幫助其分析感染狀況,由本人及其家屬知情選擇妊娠結局,填寫“選擇妊娠結局知情同意書”(參見附件2)。為決定終止妊娠者提供流産服務,給予有效的避孕指導。對選擇繼續妊娠者,加強孕期保健,動員其住院分娩,以及時得到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干預措施的服務。

  3.1.5 建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婦的配偶接受相關的諮詢和檢測。

  3.1.6 對檢測中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提供服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可預防母嬰傳播的信息並動員服用,用藥前需填寫“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藥物服用知情同意書(保密)”(參見附件 2),同意者立即採取後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措施。

  3.1.7 對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陰性的孕産婦,也要進行檢測後的諮詢,特別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險行為者,要提供有關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進行有效的避孕指導,並提供轉診、隨訪服務,建議其配偶接受相關的諮詢和檢測。

  3.2 實驗室檢測

  3.2.1 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應嚴格按《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2004年版)常規檢測程序要求開展艾滋病病毒(HIV)抗體檢測工作。

  3.2.2本項目在資源相對缺乏的試點地區對孕期保健的孕婦可採用《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中的替代策略Ⅲ,使用HIV快速篩查方法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詳細工作流程見附件1。

  3.2.3如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呈陽性反應,相關醫務人員在充分注意保密原則下,將艾滋病病毒抗體篩查檢測的優點和局限性詳細分析並告知受檢者,按疑似陽性進行諮詢;在知情同意原則下,建議其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確認試驗並採取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措施。

  3.2.4 對於已經臨産的孕産婦,在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復測和確認試驗的情況下,應及時用兩種不同的快速試劑同時進行檢測,兩種試劑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則視為陰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種試劑檢測結果出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反應或兩種試劑均出現陽性反應,則應視為陽性,及時告知受檢者並進行諮詢,在知情同意原則下,採取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措施。如確認結果為陰性,則及時終止已採取的干預措施。

  3.2.5 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所生的嬰兒應分別於産後12個月及18個月時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追蹤檢測。

  4. 孕産期預防與保健

  4.1在保密的原則下,結合地區婦幼保健三級網絡,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保健和隨訪的服務流程,提高其住院分娩率。

  4.2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提供産前、産時及産後的常規保健和隨訪,開展諮詢、心理支持和綜合關懷服務。

  4.3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免費提供抗逆轉錄病毒藥物。本項目推薦使用世界衛生組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用藥方案。世界衛生組織考慮到藥物的耐藥性及毒副作用,為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薦的用藥方案如下,各地可根據孕婦及當地實際情況選用。

  方案一(首選推薦方案):孕期+分娩期+産後新生兒(AZT+ NVP聯合用藥)

  孕婦自妊娠28周開始服用齊多夫定(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臨産。

  分娩過程中每3小時AZT 300mg,口服,至分娩結束。

  孕産婦臨産後服用維樂命(簡稱NVP)200mg,若孕婦服藥24小時後仍未分娩,則于臨産後給予重復劑量維樂命200mg。若選擇性剖宮産,應在手術前2小時服用維樂命200mg。嬰兒出生後72小時內一次性服用維樂命 2mg/kg(或混懸液0.2ml/kg),最多不超過6mg(或混懸液0.6ml)。

  新生兒出生後服用AZT每6小時1次,2mg/kg,如果母親用藥時間滿4周或4周以上,嬰兒用藥1周;如果孕婦用藥不足4周,嬰兒用藥應持續6周。

  方案二:孕期+分娩期+産後新生兒(AZT方案)

  孕婦自妊娠28周開始服用齊多夫定(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臨産。

  分娩過程中每3小時AZT 300mg,口服,至分娩結束。

  嬰兒出生後服用AZT每6小時1次,2mg/kg,如果母親用藥時間滿4周或4周以上,嬰兒用藥1周;如果孕婦用藥不足4周,嬰兒用藥應持續6周。

  方案三:孕期+分娩期+産後新生兒(AZT+3TC聯合用藥)

  孕婦從妊娠36周開始服用齊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每日2次,至臨産。

  分娩過程中 齊多夫定 300mg 每3小時1次+拉米夫定 150mg 每日2次,至分娩結束。

  産後 産婦 齊多夫定 300mg 每日2次+拉米夫定 150mg 每日2次,持續用藥1周。

  新生兒 齊多夫定 4mg/kg每日2次+拉米夫定 2mg/kg每日2次, 持續用藥1周。

  方案四: 分娩期+産後新生兒(維樂命方案)

  孕産婦臨産後服用維樂命(簡稱NVP)200mg,若孕婦服藥24小時後仍未分娩,則于臨産後給予重復劑量維樂命200mg。若選擇性剖宮産,應在手術前2小時服用維樂命200mg。嬰兒出生後72小時內一次性服用維樂命 2mg/kg(或混懸液0.2ml/kg),最多不超過6mg(或混懸液0.6ml)。若新生兒服用維樂命1小時內嘔吐,則應重復服用維樂命一次。

  4.4 選擇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用藥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孕産婦自身、孕産婦及丈夫以往是否應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及用藥時間,可能産生的耐藥性及毒副反應等因素。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儘量選用推薦方案一;在沒有條件或在孕期/臨産前沒有應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的情況下,則必須採用分娩期+産後新生兒單一維樂命預防用藥方案。

  4.5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婦如有抗病毒治療指徵(CD4 < 250個細胞/mm3),推薦使用AZT + 3TC + NVP聯合用藥方案。

  5.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在陰道分娩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側切、人工破膜、使用胎頭吸引器或産鉗助産、宮內胎兒頭皮監測等可能增加傳播危險的操作。

  6. 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擇期剖宮産可降低母嬰傳播的機會。但由於剖宮産可能有較高的並發癥發生,目前尚不主張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作為剖宮産指徵。臨産後的剖宮産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沒有明顯作用。實施擇期剖宮産術同時應按照所選方案正確服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

  7. 為住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建立安全的符合隔離與無菌操作要求的醫療環境。診室與産房應嚴格區分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應安排在隔離待産室和隔離産房或隔離産床分娩,嚴格按照隔離分娩要求操作,所有器械應單獨使用,用後的産房、産床應徹底消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住院時應有專用的醫療設備和清潔用具,使用過的物品應徹底消毒。

  8.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婦女産後應納入當地艾滋病綜合防治體系追蹤管理。

  9. 嬰兒預防與保健

  9.1 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母親及其嬰兒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母親及其嬰兒的關愛、定期隨訪和諮詢。

  9.2 由於母乳喂養可增加艾滋病母嬰傳播機會,因此,應在充分諮詢的基礎上,幫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親權衡母乳喂養和人工喂養的利弊,對嬰兒出生後的喂養方式做出正確的選擇。提倡實施人工喂養,絕對不要混合喂養。

  9.3 嬰兒應于12個月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陰性則排除感染,納入正常兒童保健;陽性者繼續追蹤隨訪,至18個月再次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陰性排除感染,納入正常兒童保健;陽性嬰兒轉入當地艾滋病綜合防治系統。

  9.4 醫療保健機構應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家長提供護理兒童的相關知識和方法,進行常規兒童保健,監測生長髮育,預防營養不良,增強體質。

  9.5 按照正常計劃免疫程序給予預防接種。如果嬰兒出現艾滋病臨床症狀,除不接種卡介苗外,應按照正常預防接種程序接種其他疫苗。

  嬰兒隨訪和檢測服務流程參見附件1。

  (二)服務能力建設

  1. 人員培訓

  通過培訓、講座等形式,提高服務人員及其他健康教育人員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防治的知識及服務技能。

  1.1 培訓對象

  項目地區所有開展孕産期保健及提供助産服務的相關人員,包括:項目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機構的人員,醫療保健機構項目管理、婦産科、婚前保健門診的醫生、護士,信息管理、實驗室檢測等相關人員。

  1.2 培訓內容

  介紹我國艾滋病的流行趨勢及防治策略,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實施方案,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各種措施,艾滋病預防和關懷,相關政策與倫理知識,以及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新的信息及進展。

  1.3 培訓方法

  中央級專家技術指導組編寫全國統一的培訓教材。採取集中和經常性培訓相結合,理論授課、講座、例會和現場指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國家-省—試點市(縣)的逐級培訓,儘快提高相關人員的服務理念和知識技能,確保並不斷擴大培訓的覆蓋面。

  2. 實驗室建設

  2.1 各試點市縣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據當地的衛生資源配置情況,積極創造條件,申請取得“艾滋病篩查實驗室”資格,並按《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要求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工作。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合格的檢驗人員,嚴格執行實驗室操作常規和制度,根據孕産婦和嬰兒的具體情況及機構的實驗能力,為孕産婦提供艾滋病病毒抗體的ELESA或快速檢測篩查及確認試驗服務。

  2.2 暫不具備艾滋病篩查實驗室條件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或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部門或已取得艾滋病篩查實驗室資格的醫療機構協調配合,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抗體檢測流程。通過培訓,使有關檢驗技術人員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識、檢測技術、生物安全防護和職業暴露後預防等,申請成為“艾滋病篩查檢測點”,並備案。

  3. 職業暴露與防護

  3.1 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從事診療、護理等工作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包括陰道分泌物、羊水等)污染了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3.2 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普遍性防護原則,即:安全處置銳利器具;對所有器具嚴格消毒;認真洗手和消毒;使用防護設施避免接觸體液;安全處置廢棄物。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避免醫源性感染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

  3.3 職業暴露後應遵循以下四原則:及時處理原則,報告原則,保密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建立職業暴露後應急處理機制,發生職業暴露及時通知主管領導,以獲得正確的處理。每一個得到信息的機構或個人應嚴守秘密。

  3.4 職業暴露後,應立即抽取被暴露者血樣做艾滋病病毒抗體本底檢測,如為陰性,應在事故發生後第4周、8周、12周、6個月分別抽取血樣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進行監測。及時與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機構取得聯絡,獲得預防用藥,在專家指導下正確使用,同時接受流行病學監測。

  五、組織管理

  (一)職責與分工

  1. 中央級

  1.1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1.1.1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負責項目的總體組織、規劃、管理,根據項目的需要提出各類政策要求、管理規範並下發,為項目提供政策保障。

  1.1.2 負責與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的協調,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便利。

  1.1.3 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召開各類工作會議,總結項目成就和經驗,並提出下一階段項目規劃和建議。

  1.1.4 組建中央級專家技術指導組。中央級專家技術指導組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專家及有關婦産科、兒科、流行病學等專家共同組成,承擔對項目的技術支持。

  1.2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

  1.2.1 負責制定項目的實施方案、技術指導手冊及相關的技術標準等。

  1.2.2 根據項目的進程,及時制定項目的年度計劃和總結。

  1.2.3 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及技術指導。組織專家技術指導組進行項目的質量督導和評估等技術支持活動。督促省級專家進行項目的監督與指導。

  1.2.4 及時總結項目的經驗,協助各地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撰寫項目進展報告。

  1.2.5 負責項目人員的培訓。組織專家編寫培訓教材及健康教育材料,並培訓師資。

  1.2.6 負責項目信息收集工作。按時收集、匯總、整理項目相關數據並進行分析,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並向各項目地區反饋。

  1.2.7 組織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的科學研究。

  2. 省級

  2.1 各項目省衛生廳負責本省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並組織成立本省專家技術指導組。

  2.2 專家組由省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專家組成,負責對本省項目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評估及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

  2.3 省級婦幼保健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省內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

  3. 市縣級

  3.1 試點市縣應成立以當地政府為領導的多部門參與的項目領導小組。將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納入當地的艾滋病綜合防治中,取得各有關部門的支持。

  3.2 試點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織成立以婦幼保健、疾病控制為主的項目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地區項目的實施方案、計劃、總結,建立轄區內有效的檢測、預防用藥、隨訪服務模式。對各實施機構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試點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成立由市縣婦幼保健部門和婦産科、疾病控制部門專家為主的專家技術指導組,負責市縣助産單位及鄉級助産單位的人員培訓、業務指導。

  3.4 試點市縣婦幼保健部門和/或疾病控制部門,負責協助開展助産服務的機構(實施機構)做好艾滋病諮詢、檢測、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和嬰兒的管理和關懷工作,並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3.5 試點市縣婦幼保健機構定期收集整理地區的信息資料,及時掌握陽性病例的情況並上報。

  3.6 試點市縣婦幼保健機構與疾病控制部門、計生、婦聯等部門密切配合,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和嬰兒提供關懷與支持以及各種轉介服務。

  3.7 實施機構

  3.7.1 試點市縣負責開展助産服務和婚前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本項目的具體實施機構。

  3.7.2 為目標人群提供健康教育、自願諮詢與檢測、孕産期保健、預防用藥、安全助産、嬰兒喂養指導及保健隨訪等服務。

  3.7.3 為目標人群提供安全、保密的服務環境。

  3.7.4 項目的實施要與日常的婦幼保健工作相結合,通過提高目標人群的孕産婦系統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確保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各項措施落實。

  3.7.5 所有開展項目的機構應建立良好的登記和記錄製度。應設項目責任報告人,負責數據整理、分析和上報。有關數據應上報當地市縣項目責任報告單位(當地市縣婦幼保健院或疾病控制部門)。

  (二)信息管理

  1. 項目相關信息管理原則

  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信息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所有資料應有專人負責,未經允許不得外傳。

  2. 項目相關信息資料

  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相關資料內容包括:婚前保健登記、孕産婦産前檢查門診登記、分娩登記、艾滋病檢測結果登記和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孕産婦的檢測結果報告單、保健手冊、病歷記錄、個案登記卡、隨訪信息以及各類報表等。

  3. 數據的收集、整理和上報

  3.1各試點市縣婚前保健機構:在婚前保健門診為婚前保健的男女雙方提供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諮詢與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服務,並詳細登記,填寫“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婚前保健人群監測登記表”(附件3,表一);對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寫“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于下月5日前將“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 與“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月報表”(附件3,表二),上報當地負責項目數據管理的婦幼保健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陽性的病例納入艾滋病綜合防治體系。

  3.2 各試點市縣提供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對所有孕産婦進行艾滋病的諮詢與檢測,填寫“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孕婦監測登記表”(附件3,表三)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産婦監測登記表”(附件3,表四);對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寫“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登記卡(保密)”(附件3,表五–Ⅱ);于下月5日前將“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登記卡(保密)”完成部分與“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月報表 ”(附件3,表六),上報當地負責項目數據管理的婦幼保健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3.3 各試點市縣負責項目信息管理的婦幼保健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項目實施中數據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並派專人負責。每月匯總“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月報表”(附件3,表六),並收集、補充艾滋病病毒感染婚前保健婦女、孕産婦及其所生嬰兒的信息資料,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登記卡(保密)”及“嬰幼兒隨訪登記表”(附件3,表五–Ⅰ、表五–Ⅱ及表五–Ⅲ)。每月填寫“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匯總表”(附件3,表七),于下月10日前上報省級項目數據管理部門。每季匯總填寫本市/縣“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活動工作情況季報表”(附件3,表八),包括健康教育、培訓、監督指導活動中市/縣級、鄉級及村級的活動情況,于下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上報省級項目數據管理部門。

  3.4 各項目省數據管理部門:每月匯總整理本省項目資料,于下月15日前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每季匯總並填寫本省各級健康教育、培訓、監督指導活動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活動工作季報表”(附件3,表八),于下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匯總、整理上報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三)項目經費管理

  1. 經費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財政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合理安排,節約使用,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2. 各省及項目試點地區每半年一次將半年度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與經費預算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

  (四)物品分發及管理

  1. 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需要的藥品、設備、試劑,按規定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組織採購、分發。

  2. 各省及項目試點地區在收到物品後,及時反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

  3. 下發的物品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制定有關制度,確保物品能準確到位,及時使用。

  (五)監督指導與評估

  1. 建立國家、省、市縣項目監督指導評估體系,促進項目地區按照“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試點實施方案”要求落實項目的各項活動,提高實施質量,確保項目的持續發展。

  2. 監督指導評估工作應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成立由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醫療等機構專家組成的評估組,定期完成。

  3.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組織中央級專家,按照“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監督指導評估方案”(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實施指導手冊”)。

  4. 監督指導內容涉及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部門協調、各類預防措施落實、健康教育活動開展、諮詢及實驗室建設、人員培訓、信息收集、經費及物品管理、項目進展等各個領域。

  5. 各項目地區按照“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項目監督指導評估方案”實施,也可根據項目進展的不同階段,如初期、中期和終末階段,選擇不同的監督指導重點,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

  6. 監督指導活動

  6.1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組織中央級專家技術指導組,每年定期到試點市縣進行監督指導,撰寫報告上報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6.2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對項目市縣進行監督指導一次,並將報告上報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

  6.3各試點市縣應定期(3個月)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自查報告逐級上報。

  6.4 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和需要,中央級專家將進行項目階段、中期、終末的內部及外部評估。

  7. 監督指導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方法,依據方案所提出的目標,通過實地考察、對不同人群訪談、問卷調查等,深入了解項目的組織管理、能力建設、活動落實、目標人群受益等情況。

  8. 監督指導及評估後,評估組要對地區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中的經驗、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撰寫總結報告,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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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回春來源: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