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口述與非物質遺産申報指南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3日 17:22
1972年巴黎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産保護公約(簡稱世界遺産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公約對人類的整體有特殊意義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自然風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産名錄。但是,這個公約不適用於非物質遺産。因此在1972年世界遺産公約獲得通過之後,一部分會員國提出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制訂有關民間傳統文化非物質遺産各個方面的國際標準文件。因此在198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上通過了關於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建議。
這種國際標準文件要求各會員國採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響的遺産進行必要的鑒別、維護、傳播、保護和宣傳,並向人們指出,有大量屬於文化特性和少數當地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産正面臨消失的危險。因此,急需告誡有關當局及這些遺産的擁有者,使他們知道這些遺産的重要價值,並知道怎樣去保護它。建議在最後的一章關於促進國際合作的條文中指出,會員國要對那些民眾或社團的具有象徵性精神價值的非物質遺産要給予更大的關注。秘書處根據建議的精神不斷提出活動方案,如非物質民間傳統遺産的動員行動、清查行動、搶救行動、宣傳和維護行動等。執行委員會在142次會議上通過了5.5.5號決議,並且為建立“人類生動財富”系統制訂了工作指南,同時總幹事要求各會員國建立本國的“人類生動財富”系統。
基於同樣思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7年11月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一項關於建立一個國際鑒別的決議,這個決議稱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遺産優秀作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委會第154次會議指出,由於“口頭遺産”和“非物質遺産”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後的鑒別中,在“口頭遺産”的後面加上“非物質”的限定。執委會在155次會議上制定了關於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見附件1)規則中關於國際鑒別的目的和“口頭及非物質遺産”的定義敘述如下: 目的:號召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地方社區採取行動對那些被認為是民間集體的保管和記憶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産進行鑒別、保護和利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這些文化特異性永存不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宣佈也是為了鼓勵個人、團體、機構和組織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宗旨,積極配合其有關綱領和1989年關於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建議書對有關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産進行管理、保存、保護和利用。定義: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 傳統 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倣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藝術及其他藝術。除此之外,還包括傳統形式的聯絡和信息。
指南的制定是為了指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的申報工作。
一、申報方式
每個會員國每兩年只能申報一個國家作品。多國共同體的多民族作品可以在每個國家的限額之外申報。
參評作品的申報可以通過:
a.會員國或聯合會員國政府提出;
b.政府間組織在聽取有關國家的教科文組織全委會的意見後提出;
c.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正式關係的非政府組織在聽取本國教科文組織全委會的意見之後提出。
申報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個人或群體認可的文字、錄音、錄像或其他證明材料,無此等證明者不可申報。
二、申報單格式和內容
申報單應按照本指南附錄中所要求的標準格式製作,另外每個申報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一個適合於這種文化表達的計劃。包括參評作品的法律規範和在後十年中對該口頭及非物質遺産的保護、保存、支持和使用的辦法。這個行動計劃要對所提出的措施和措施的執行提出完整的説明,並要充分考慮對傳統的傳播衍生機制的保護。
2、協調行動計劃與保護民間傳統文化建議的預定措施之間以及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間關係的具體辦法。
3、使有關群體對他們自己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産進行保護和利用所要採取的措施。
4、社區和(或)政府內監督其參評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産作品與申報的作品不會變更的監督機關名稱。
申報作品相關的評選文件齊全。包括卡片、攝影、幻燈、錄音、錄像及其它有用材料。對作品要有分析説明,並備有完整的參考書目。
三、評審團
總幹事要在各成員國、非政府組織及秘書處提名的基礎上每四年任命一個包括9名成員的評審團。這個評審團的工作方式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國際評審團工作規則”來確定。
四、評選標準
在評定工作中評審團及其專家們,把規則(附件1)中的第一條作為主要條件:即,參選作品應該具備體現人類的創造天才的優秀作品的特殊價值。因此,為了讓評審團注意到這一點,參評作品的特殊價值要從以下方面得到證實。
1、或者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集中體現。
2、或者在歷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方面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達。
3、申報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為了能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還必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規則的五項條件。因此,此申報的作品應該:
4、表明其深深紮根于文化傳統或有關社區文化歷史之中。
5、能夠作為一種手段對民間的文化特性和有關的文化社區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鑒和交流方面有重要價值,並促使各民族和各社會集團更加接近,對有關的群體起到文化和社會的現實作用。
6、能夠很好開發技能,提高技術質量。
7、對現代的傳統具有唯一見證的價值。
8、由於缺乏搶救和保護手段,或加速的演變過程、或城市化趨勢、或適應新環境文化的影響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五、參評作品評審辦法
作品申報表只能由會員國國家當局經過有關群體代表們同意進行申報,方能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接受。第一次申報應該附有預覽表,表中列出會員國計劃要在後十年中提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 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一旦前一個預報項目的表格失效,應該提交下一次申報的新表格,申報表上報後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秘書處對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教科文組織的組織程序要求之後進行登記。每個申報表都要包括本指南第七條的內容,而行動計劃是不可少的。為了使評審團能夠對行動計劃進行公正的評審,秘書處要做好以下工作:
1、委託公眾權力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對文化價值進行搶救、維護、立法保護、傳遞及傳播;
2、在尊重國家和地方傳統的原則下,建立合適的管理機制,並建立實施有效的控制機制;
3、採取措施使社團或個人了解遺産的價值和保護遺産的重要性;
4、賦予有關社團職權和利益;
5、賦予遺産的擁有者的職權;
可採取以下措施:
a) 在地方集團的內部對遺産進行保護和利用。
b) 對傳統文化進行登記,建立必要的文案,以便於研究人員在全國和國際範圍內能得到信息,鼓勵對遺産的維護進行科學研究。
c) 關注遺産的擁有者,提高技能、技術和文化表達形式的水平。
d) 關注遺産的擁有者,把他們的技能、技術和文化形式、傳給學員和社會上的年輕人。
填寫好的參評作品申報表由秘書處登記,並在附上必要的補充文件之後,一個或多個非政府組織以及由總幹事根據評審團的要求指定專家對每份參評作品表進行評審。由總幹事或非政府組織指定的專家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國際評審團職能規則的規定對報上來的每個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準備一份評審報告(用法文或英文書寫)進行宣佈。
評委的評審包括:
1、簡短歷史和地理情況的描述;
2、針對參評作品的評審條款認證;
3、世界同地區申報項目的對比研究;
對所評審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能否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的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表示同意或反對意見。
六、參評作品的評審日程和評審程序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國際評審團工作規則”,總幹事每四年的12月末任命新的9位評審團成員。
每兩年的12月31日結束對一屆參評作品的統計,12月31日以後收到的參評作品計入下一屆評審。作品的申報表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研究,然後遞交由評審團和總幹事指定的專家組進行審議。申報表和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在當年的年底之前寄回秘書處。
評審團每隔兩年的一月份集中開會,認定哪些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夠條件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的優秀作品。1月底之前評審團向總幹事提交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的作品和兩年後復審的作品的意見。
總幹事每兩年的2月份舉行儀式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
專家的評審報告遞交給評審團作最後評審,評審團把決定性意見列入兩個表中提交給總幹事。一個表是建議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另一個表所列的參評作品是建議在兩年之後復審。
總幹事根據評審團的建議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所宣佈的全部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列入一個名錄表中,于公佈的第二個月發表,這個名錄表還發給會員國並公布於眾。
評審團在實施代理業務中,不考慮參評人員的國籍、種族、性別、語言、職業、意識形態、宗教情況、但評審團可能要求非物質口頭遺産的管理人員到場或徵集他們的意見。
會員國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不應對他們國家或非政府組織提交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的採納發表意見,他們只能根據向他們提出的問題提供補充信息。
如果有捐贈國或私人贊助商提供預算外的資金支持獎勵活動的設立或贊助口頭及非物質遺産的搶救、保護、弘揚活動,評審團可以在眾多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中挑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的優勝者。優勝者的評選標準根據創立的每個獎勵活動或獎勵金額確定。
七、評審後工作
當一個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優秀作品宣佈之後,秘書處根據每個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的不同性質,與主管機構一起制定出適當的後續工作程序以保證該作品行動計劃的實施。
八、國際資助
a) 用於支付制定參評表格的費用(預備性資助)
b) 用於鼓勵對已公佈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産代表作品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的搶救、保護、開發利用等工作的實施(保護資助)。
另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可以為申報表的製作和項目的行動計劃的實施提供智力資源進行鑒定。
要獲得預備資助金,國家主管機關應該提出申請,包括對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的簡介和對參評作品申報表製作費用的估算。為使秘書處對該申請能分考慮,會員國的主管機構要把申報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列在表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預備資助金的批准從來不會超過估算的三分之二。
預備資助金分兩筆支付,第二筆只有在收到財政報告之後才支付。
要獲得保護資助金,列入申報表中的項目負責人員都可以爭得國家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提出對項目搶救、保護和實施的資金申請,並提供一個估算。秘書處根據提供資金的可能性,並向評審團的專家進行必要諮詢後,提供所估算的部分或全部資金。
(來源:中國世界遺産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