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個人合法財産怎樣對外轉移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7日 17:42
採訪人:人民網記者 田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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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人: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個人財産對外轉移。那麼,哪些人可以申請對外轉移財産?哪些財産可以對外轉移?怎樣申請對外轉移財産?怎樣將財産變現後匯往境外?就這些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産轉移和繼承財産轉移
這位負責人説,《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産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産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産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産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産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産轉移可比照使用《暫行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産轉移不屬於《暫行辦法》規範的範疇。
據介紹,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産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産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産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産,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産與案件無關的證明。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産、不能證明合法來源財産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申請財産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
這位負責人説,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據悉,申請財産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申請人應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相關財産權利證明、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産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財産權利證明文件,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移民轉移一次性申請,分步匯出。20萬元以下的轉移財産可一次性匯出
據了解,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産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産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産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産。全部申請轉移財産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産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産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這位負責人説,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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