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7日 17:41
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産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範個人財産對外轉移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了《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個人合法財産的對外轉移將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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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稱,《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産和繼承財産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於保護個人法定財産權利、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産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産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産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産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産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産轉移可比照適用本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産轉移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範疇。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産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産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産、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産、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産的對外轉移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財産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産轉移採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産,兩年內分步匯出全部財産。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産,只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産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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