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修訂後發佈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16日 11:32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0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修改。《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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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共6章59條,內容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以及附則。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受並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徵收反傾銷稅。
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依有關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後,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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