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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解析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月1日施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9日 15:19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金融類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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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消息:備受關注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03年12月31日經審議通過,並於昨日由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發佈。據悉,該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該《辦法》適用於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産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但辦法未涉及金融類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以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並同時規定了選擇産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辦法特別強調,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産權不得轉讓。

  《辦法》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國有産權轉讓經批准後,應開展清産核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資産評估,作為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轉讓後轉讓方如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要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組織進行清産核資,並委託社會仲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關於交易價格的確定,辦法要求,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對於轉讓方式,辦法規定,轉讓方應通過報刊、網站等途徑公開披露産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經公開徵集産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應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産權交易;如只産生一個受讓方或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的,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後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轉讓合同時,雙方還應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辦法要求,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編輯:小荷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