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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來信:減少“花季煙民”需要社會聯動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6日 11:17)

  ◎“我擺脫不掉煙癮!”一個初三學生的吸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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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導致未成年人吸煙的6種心理因素

  ◎記者暗訪校邊店“黑煙販” 店主坦言沒人管

  ◎專家建議:家長要用科學方法幫助孩子戒煙

  ◎青少年“煙民”:令許多國家頭疼的社會隱憂

  新華社太原1月6日電 一位社會學者指出,煙草之害猶如過街老鼠,當人人喊打。事實上,我國早已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對煙草廣告進行了限制。如今,要求煙草遠離孩子的法律法規和道義道理都在,缺席的是踐行的速度和力度。如何為青少年創造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的環境,減少“花季煙民”,這個問題顯得越發緊迫。

  減少“花季煙民”,家庭的監督和責任是第一位的。

  一位初三學生的母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深切地表示了她對兒子吸煙的擔憂。她在去年暑假期間發現兒子有吸煙的現象,於是她就和丈夫一起對兒子採取軟硬兼施的辦法要其戒煙。這位母親對記者説:“我和愛人想了各種辦法制止兒子吸煙,就連他父親都為了給兒子做榜樣,在家裏也不再吸煙,而且我們還控制了他的零花錢,想辦法了解他結交的朋友。慢慢地,我才發現兒子身上的煙味不見了。”

  就在學校和家長雙方面的嚴控之下,還有一部分孩子依然無法控制自己,成為“小煙民”中的一員。於是,社會這個環境就成了中小學生能否與煙草訣別的主要因素。

  因此,加強對出售香煙的經營場所的管理刻不容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也要求,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深圳更是先行一步。早在1998年,《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就作為政府的法律條款實施,其中規定不得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香煙,禁止18歲以下未成年人吸煙。但是,令人焦慮的是,目前仍有一部分經營者不顧法律和道德的約束,私自向青少年出售香煙,成為青少年禁煙工作中的不利因素。所以,應加大執法和管理力度,以斷絕向青少年供煙的渠道。

  此外,提高文化産品的品位,在影視劇中儘量減少容易對未成年人産生誤導的吸煙鏡頭,塑造健康、理性的青春偶像,為減少“花季煙民”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和社會風氣,也是文藝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總而言之,要減少“花季煙民”的數量,減輕吸煙對青少年的危害,只靠學校和家庭的力量是不夠的,短期、表面的措施也是無效的,需要社會各界積極配合、長期關注。只有既注意學生的心理因素,也協調社會各方面因素共同努力,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凈化社會環境,讓香煙遠離中小學生。(劉雲伶)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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