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海南省財政廳印發了《海南省品牌農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品牌農業發展資金的扶持對象、內容和標準等做出明確界定。
《辦法》規定,對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産品、國家地理標誌商標或國家農産品[0.55%資金研報]地理標誌保護産品的,每個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農業生産經營主體産品獲得“中國名牌産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農産品”、“海南名牌産品”、“海南著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省“海南名牌農産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辦法》積極鼓勵農業企業做強做大,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