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海洋經濟促進規定

來源:廈門日報 | 2023年12月29日 18:09
廈門日報 | 2023年12月29日 18:09
原標題:
正在加載

廈門經濟特區海洋經濟促進規定

(2023年12月26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

  《廈門經濟特區海洋經濟促進規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經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海洋強市,打造國際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洋經濟發展遵循陸海統籌、創新驅動、綠色發展、開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海洋經濟發展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規劃編制、重點産業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保護利用等重大事項。

  市海洋發展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工作,按照規定編制本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開展海洋經濟統計,組織實施運行監測與核算,發佈海洋經濟發展成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海洋經濟發展工作,確定主管部門,落實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海洋經濟發展工作情況。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區人民政府海洋經濟發展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並依照規定予以考核。

  第四條 推進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優化海洋産業發展空間佈局,依託海滄涉海園區、同集涉海園區、翔安涉海園區,拓展環島、環灣海洋經濟發展帶,推動涉海園區協同發展,構建現代海洋産業體系,打造現代化灣區。

  第五條 支持發展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産業,完善産業鏈、創新鏈,建設國家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産業發展中心。

  第六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提高海洋高端裝備與新材料自主研發、設計和製造能力,培育本土自主品牌,打造規模化、高端化的産業集群。

  第七條 推動信息技術與海洋産業深度融合,鼓勵、支持涉海企業開展海洋信息領域的技術攻關,推動企業通過自主研發、技術引進等手段實現海洋産業數字化、智慧化。

  第八條 深化海洋運輸業發展,完善海上交通運輸體系,構建便捷暢通的絲路海運航運網絡,拓展高端航運服務。支持海洋運輸企業、綜合物流服務商等在廈建設海運物流轉運中心,開拓外貿貨運航線,對接國際物流大通道,發展多式聯運,推進國際海運物流業發展。

  第九條 促進傳統漁業向現代漁業轉型,推進國家級沿海漁港經濟區建設,發展海洋水産種業、設施漁業、遠洋漁業、水産品精深加工,支持建設水産品電商交易與服務平臺、水産品冷鏈物流體系,打造高端水産品交易中心。

  第十條 合理開發利用海域海島資源,科學確定潛水、遊艇碼頭、海濱浴場、休閒水域及其配套服務設施規劃佈局、功能和規模,發展郵輪遊艇、漁業休閒、度假觀光等濱海旅遊産品,推動全域旅遊發展和國際濱海旅遊目的地建設。

  定期開展廈金、廈鼓橫渡和龍舟競渡等群眾性體育活動,舉辦帆船、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運動賽事,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海上體育特色項目品牌,促進海上體育産業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推進智慧船舶技術研發推廣,開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動力船舶示範應用,加強綠色智慧船舶標準化設計,建立健全綠色智慧船舶産業生態,提升綠色智慧船舶産業水平。

  劃定特定水域,在水面清潔、水質及水污染源監測、科學勘探等方面開展無人駕駛船舶試點應用。

  第十二條 市海洋發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産業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結合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海洋産業發展鼓勵類指導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列入指導目錄的海洋産業,在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

  第十三條 加快推進海洋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建設,構建以海洋高新技術産業為主導,以海洋研發創新載體、海洋總部經濟為支撐的産業體系,建設集科研、創新、孵化、産業為一體的海洋産業規模化集聚區,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促進海洋高新技術産業集聚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設立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創新實驗室等海洋科技創新平臺,推動建設海洋生物基因庫、海洋天然産物庫等國家級海洋生物遺傳資源基地。鼓勵涉海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海洋科技研發機構。

  發揮廈門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統籌協調作用,推動海洋科技成果産業化應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編制海洋生態産品目錄清單,建立海洋生態産品統計指標和方法,推動將海洋生態産品核算基礎數據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完善海洋生態産品交易規則,促進海洋生態産品依法有序流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摸底調查,制定海洋碳匯觀測方案、核算標準以及交易規則,推動海洋碳匯市場基礎能力建設,在海水養殖、海洋微生物、濱海濕地、紅樹林和海草床等方面開展增匯試點。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開展海洋生態環境承載力評估工作,劃定海洋功能立體分區,按照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立體分層設置海域使用權,在不影響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災減災等前提下,鼓勵對跨海橋梁、溫(冷)排水、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進行立體分層設權。

  探索建立海域資源收儲和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權依法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等制度,引導海洋産業優化佈局和融合發展,促進海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

  建立健全海島開發利用約束制度,定期開展調查和巡護檢查,完善無居民海島保護利用信息資料管理與統計機制;優化利用有居民海島,促進海島資源合理利用,保護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建設綠色低碳生態島。

  第十八條 健全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在本市管轄海域內依法從事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實施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或者繳交海洋生態補償金的方式對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進行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社會組織、個人開展海洋生態保護研究和公益活動,鼓勵以市場化運作方式進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

  第十九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國際集裝箱幹線樞紐港和國際郵輪母港建設,打造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優化佈局深水港口泊位,加強港區集疏運體系、智慧綠色港口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綜合性航運服務平臺和服務機制,優化廈門港啟運港退稅政策,推進廈門港國際中轉、海鐵聯運,建設中歐中亞班列、絲路海運為載體的東向陸海新通道。

  第二十條 市海洋發展、發展改革、商務、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海洋産業對外合作機制,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充分利用廈門國際海洋周、東亞海岸帶可持續發展地方政府網絡、廈門市海洋國際合作中心、金磚創新基地、海絲中央法務區等平臺,加強海洋綜合管理、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經濟貿易、海洋文化、海洋科技、海洋生態保護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構建高水平開放型海洋經濟體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廈臺海洋融合發展,強化廈臺海洋經濟合作,推動海洋漁業、海上交通運輸、海上休閒旅遊和體育賽事、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以及海洋科技人才等領域創新合作,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探索廈金海洋經濟合作新模式,在優化客貨運航線、簡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措施和船員證件辦理流程以及海洋服務貿易新業態創新發展、零排放燃料開發應用、水産育苗育種、遠深海養殖等方面先行先試。

  健全廈金海域海上災難救助、海漂垃圾治理、海洋資源保護等領域聯合執法和應急處置機制,深化廈金海域防災減災、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

  第二十三條 推動廈漳泉金共同制定海洋空間和産業佈局規劃,促進海洋資源要素跨區域流動,加強海洋生物科技、海洋工程裝備、智慧海洋、現代漁業、石油化工、海上休閒旅遊、航運物流、海洋科技服務等領域産業協作,形成分工合作、優勢互補、融合發展的海洋産業集群。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海專項資金的統籌使用,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集中用於支持海洋重點産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龍頭企業培育引進、科學技術攻關等方面;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海洋經濟發展相關資金支持。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涉海金融産品和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或者設立面向海洋經濟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海洋實體經濟。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海洋科技服務機構,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海洋資源勘察、海域使用論證與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海洋工程諮詢、海洋檢驗檢測認證、海洋環境監測等專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專家智庫,為政策研究、項目策劃、人才引進、融資支持等有關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海洋科技、經濟等相關人才認定、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支持引進海洋科技領軍人才、專業應用技術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鼓勵涉海企業建立或者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優化學科專業設置,建立校企人才對接服務機制,多層次培育涉海研究型和技術型人才。

  發展海洋職業教育體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創辦海洋職業教育學校。

  第二十八條 培育現代海洋文化,弘揚閩臺海洋歷史文化、南洋華僑文化、鼓浪嶼世遺文化、海絲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建設開放多元的海洋文化中心和海洋文化公園,推動海洋文博事業發展。

  支持文化創意産業園與涉海企業、特色漁村、文化街區融合發展,推動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海洋文化産業基地和海洋影視基地。

  支持建設海洋科普教育基地、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中心,促進海洋文化載體建設與海洋文化研學活動相結合,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將海洋實驗室、科技館、樣品館和科考船等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推動完善海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海洋基礎設施共建、資源共享與傳統基礎設施的改造升級。

  推進建設“天基、海基、船基、海底基、岸基”五位一體的海洋立體觀測和海上衛星通信網絡體系,形成現代化海洋信息感知和傳輸網絡系統,推動智慧海洋工程與海洋産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加強預警智慧化信息化,完善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健全應急救援體制機制,推進小型船舶停泊點規劃建設,做好災害預報評估、航海保障、海上救助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全面依法、正確及時履行職責,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依法向責任主體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支持配合有關組織、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涉海生態公益訴訟。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海執法能力建設,完善海上聯合執法協調機制,深化海洋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推動海洋綜合執法工作一體化建設,保障海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通過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扶持漁民轉産,促進漁村、漁港轉型發展。

  第三十四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應當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海洋經濟發展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健 責任編輯:丁鵬飛
點擊收起全文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頂部
精彩推薦
正在閱讀:廈門經濟特區海洋經濟促進規定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手機看
掃一掃 手機繼續看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