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特許”竟成捕撈“特權”?——部分海洋漁業科研商業性偷捕調查

來源:經濟參考報 | 2023年09月27日 17:37
經濟參考報 | 2023年09月27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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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漁業資源監測是為數不多的特許捕撈類型。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科研人員和調查船將漁業監測當作牟利“特權”,産業鏈式捕撈和售賣漁獲物,一些團隊借此一年獲利可超百萬元。業內專家建議,應明確科研捕撈與超出科研目的捕撈之間的界限。同時,強化科研機構對旗下科研團隊的管理責任,遏止科研腐敗行為。

      以科研之名偷捕 一年可獲利超百萬元

      東部某地執法部門近期破獲一起非法販賣水産品案件,不法分子趁着夜色,將三千余斤鳳尾魚一次性售賣至江蘇。相關漁獲物均為該地一家水産所一個科研項目租賃的調查船以科研監測為名捕撈所得。

      “我們是第二次遇到涉及科研機構的偷捕案件,現已有兩個科研項目、多條調查船涉案。”辦案人員表示,科研團隊承接漁業科研課題後,往往需要租賃船舶作為調查船進行取樣,然而有的科研機構與捕撈船相互配合,出現以科研監測為“幌子”,實質開展商業性捕撈的行為,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科研——捕撈——銷贓産業鏈。

      據了解,為了追求産量最大化,一些調查船或未按照漁業資源調查規範規定的拖網時間作業,或未按照許可證上的作業方式作業,存在“能捕多少都是自己的”“多捕多賺”“撈完為止”的情況。以執法部門掌握的一家水産所所屬科研團隊的一次調查取樣為例,僅一次打着科研名義的出海捕撈,一艘船就捕回700多箱漁獲物,重達1萬多斤。

      而且,兩起案件無一例外存在將科研漁獲物冷凍後上市售賣的問題。辦案人員介紹,其中一起案件中,兩條捕撈船在案發前半個多月出售科研漁獲物獲利均達10余萬元。另一起案件中,捕撈船一年出售科研漁獲物獲利超過100萬元。

      作案手法隱蔽 捕撈、銷贓層層倒手

      法律明確,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非法捕撈水産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不過,雖然該類偷捕案件捕撈的數量和價值遠超“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門檻,但在科研外衣的掩護下,作案手法十分隱蔽,不易被發現。

      執法人員介紹,涉案科研人員不直接參與銷售,而是由捕撈船負責執行。捕撈船首先將科研漁獲物送去冷凍數小時,然後由專門負責銷贓的中間方接手,中間方再去聯絡做海鮮江鮮生意的老闆定點銷貨。售賣所得也未直接轉賬給涉案科研人員,而是當面進行利益輸送。

     “禁漁期銷售新鮮漁獲物太顯眼了,先冷凍再出售,一方面是把漁獲物偽裝成非禁漁期捕撈的,另一方面也是方便層層倒手,多穿幾層‘馬甲’。”辦案人員介紹。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不少科研機構專家均表示,科研漁獲物如何處理是核心問題,大量售賣了就可以認定為非法捕撈。

     明確科研捕撈界限 清理違法腐敗空間

     記者採訪業內專家了解到,這種新型偷捕既不利於禁漁休漁,又擾亂漁業科研環境,容易滋生科研腐敗。

      據了解,政府部門的科研課題經費中包含捕撈費用,應由承擔課題的科研團隊支付給捕撈船。執法部門介紹,在涉及某水産所科研團隊的案件中,科研團隊獲得的課題經費中包含租賃船費用,但並未向捕撈船支付,而是允許捕撈船出售科研漁獲物獲利抵扣租賃費用。

      另一起案件中,科研團隊雖未私吞租賃經費,但出現科研人員與調查船主長期私下交往並要求捕撈船將部分科研漁獲物作為禮品贈予評審專家等情況。另外,還有科研人員按照出海船次向捕撈人員“計件收費”。

      辦案人員和受訪專家呼籲,要明確遏制該新型偷捕苗頭,規範漁業科研監測。他們建議,首先是加強案件偵辦力量,將相關案件作為典型案例進行辦理,對這類新型偷捕起到警示作用,並且從專業方面加強辦案支持,鼓勵業內權威科研機構進行指導,明確科研捕撈與超出科研目的捕撈之間的界限。

      同時,強化科研機構對旗下科研團隊的管理責任,依法依規對涉案科研人員和捕撈人員予以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列入科研失信行為名單、不再批准科研特許捕撈等。

編輯:姚敏 責任編輯:丁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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