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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恐鬥爭的重要一環:明確恐怖主義的定義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4日 16:1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聯合國8月4日電(記者楊志望)在英國和埃及最近接連發生恐怖爆炸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多個場合呼籲各國結束有關恐怖主義定義的爭吵,就恐怖主義下個簡單明了的定義,為《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的早日制定鋪平道路,以便聯合國在國際反恐鬥爭中發揮主導作用。明確恐怖主義的定義成為國際反恐鬥爭的重要一環,但圍繞定義進行的磋商仍顯示出嚴重的南北分歧。

  確定“定義”的迫切性

  在最近的講話中,安南敦促各國接受第59屆聯大主席、加蓬外長讓平不久前在為聯合國9月首腦會議準備的《成果文件草案》中草擬的恐怖主義定義,即以脅迫一定人口、一個政府或國際組織為目的,旨在造成平民或非戰鬥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都是不能辯解的恐怖主義行為。目前,本屆聯大正在就《成果文件草案》舉行閉門磋商,恐怖主義定義也是各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根據草案,各國應在2006年第60屆聯大期間就恐怖主義定義達成一致。

  聯合國自20世紀60年代初就開始關注恐怖主義問題,並已就打擊劫機、爆炸、劫持人質等恐怖主義行為制定了12項專門公約和議定書,這些公約和議定書涵蓋了幾乎所有形式的恐怖主義行為。但聯合國迄今還沒有一項包含明確的恐怖主義定義的全面公約,就恐怖主義定義達成共識,將為公約的草擬掃除主要障礙。

  制定恐怖主義定義也有助於統一各國對恐怖主義的認識,有助於消除在反恐鬥爭中出現的“雙重標準”,有助於對恐怖嫌犯的引渡,有助於加強國際反恐合作。由於對恐怖主義定義的認識存在分歧,各國在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中出現了步調不一的情況,一些被一國認為是“恐怖分子”的人,卻被別國當作“自由戰士”。由於缺乏恐怖主義定義,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也難以界定。安理會至今只有一份制裁“基地”組織和阿富汗“塔利班”的清單。

  “定義”不易出臺

  制定恐怖主義定義具有象徵意義。在今年3月公佈的聯合國改革報告中,安南就提到,由於未能制定一項全面反恐公約,聯合國在擬定綜合反恐戰略方面的能力受到了制約。

  實際上,聯大早在1996年就根據印度的提案,設立了特設委員會,著手制定一項包含恐怖主義定義的全面公約。但是,歷經9年的艱苦談判,特設委員會仍未擬定這項公約的最後草案,而阻礙談判取得突破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界定恐怖主義。

  據參與特設委員會談判的外交人士介紹,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全面公約草案有關恐怖主義定義的字面表述並無多少異議,這一定義和讓平提出的定義在措詞上並無明顯差別。多年來,各國一直爭吵不休的是這一定義或公約的適用範圍,即公約草案的第18條(排除條款)。根據這一條款,一些行為應被排除出公約的涵蓋範圍。

  目前,擺在各國面前的排除條款草案共有兩種。一種是由特設委員會談判協調員提出的,主張把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以及一國軍隊執行公務的活動,排除出全面公約的涵蓋範圍,理由是這兩方面的活動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其他國際法的管轄。另一種是由伊斯蘭會議組織提出的,要求將武裝衝突中、“包括外國佔領情況下各方”的活動都排除出公約的約束範圍,同時主張一國軍隊的活動只有在符合國際法時,才能不受該公約的管轄。

  磋商中的南北對立

  美國等西方國家普遍支持協調員提出的排除條款案文,其中少數國家甚至聲稱那是它們的談判底線。但這一案文遭到了伊斯蘭世界和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反對。馬來西亞常駐聯合國代表阿裏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擁有57個成員的伊斯蘭會議組織早在2000年就向特設委員會提交了排除條款的修正案。該組織認為,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各國人民擁有反抗外國佔領和統治的權利。因此,為獲得民族解放與自決而進行的反抗外國佔領、侵略和殖民的武裝鬥爭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行為。此外,伊斯蘭國家還堅持認為,一國軍隊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如在衝突中濫殺無辜平民,也應是全面公約應予追究的行為,即所謂“國家恐怖主義”。

  此間外交人士認為,如果聯合國首腦會議同意將2006年作為制定恐怖主義定義的最後期限,特設委員會的磋商進程將可望加快。但是,如果西方國家在特設委員會今後的談判中,繼續罔顧巴勒斯坦長期被佔領的政治現實,不願在全面公約中體現伊斯蘭國家的關切,談判的僵局將難以打破。

  特設委員會上周就恐怖主義定義問題舉行了新一輪磋商,西方國家提出願意在全面公約草案的序言中增加承認民族自決權的條款,以此換取伊斯蘭國家在排除條款上的讓步。但是,這一妥協建議最後未能被伊斯蘭國家接受。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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