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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運輸、經銷、燃放:煙花爆竹今後咋管?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6日 09:47 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消息:

  採訪人:本報記者彭嘉陵

  解讀人: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

  隨著今年北京實行禁改限,許多城市放寬了對禁放的限制,煙花爆竹市場需求量大增。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出臺了我國第一部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春節臨近,記者就大家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危險化學品監管司和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

  生産運輸———要獲安全許可

  對生産企業來講,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産許可,並符合相關條件才能生産。

  在運輸方面,《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經營銷售———市區禁設批發場所

  在經銷方面,經營安全是關鍵。為此《條例》提出,批發和零售的布點應經安監部門審批,嚴格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批發場所,嚴格控制併合理布設市區零售網點。

  禁放限放———縣級以上政府決定

  以前,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一般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但也有個別地方鄉鎮擅自決定禁止或限制燃放。《條例》對此專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這意味著燃放權下放到縣一級政府,縣以下無權決定限或禁。

  違規燃放———最高罰款5萬元

  《條例》規定,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郵寄並在行李中夾帶煙花爆竹的,處200—1000元罰款,並予以沒收;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的,對責任單位處1萬—5萬元罰款。

  《人民日報》 (2006年01月26日 第十六版)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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