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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上訪討公道 申請國家賠償未果反被判刑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5日 09:49)

  新華社南昌4月25日電 因介入一起普通民事糾紛,江西省樂平市農民程明清被檢察院批捕入獄265天后又無罪釋放。為討回公道,程明清申請國家賠償,卻在案情和證據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下,被當地執法機關重新起訴,最終被定罪。一起原本簡單的“官司”變得越來越複雜:一次免於起訴、兩次提出賠償申請、三次被起訴、四次上訴,導致程明清被定罪的直接原因就是他提出了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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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9個月 無罪釋放討説法

  程明清是景德鎮市樂平市接渡鎮周家村村民。

  1998年7月7日,他的胞弟程明樹在村幹部朱長金的主持下到其堂弟程明春家收賬,雙方發生糾紛。在附近的程明清聽到爭鬥聲後趕到現場勸架,卻捲入了這場家族內部10多人的糾紛。

  事後,樂平市檢察院審查表明:“程明清用鐵棍打了鄒雪枝(程明春之妻)頭部……後經醫院鑒定為輕傷甲級。”據此,1998年8月13日,樂平市公安局接渡派出所將程明清刑拘。8月31日,樂平市檢察院正式批捕程明清。直至1999年5月4日,樂平市檢察院認為:程明清致使被害人鄒雪枝輕傷甲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下達“不起訴決定書”,程明清被無罪釋放,至此,程明清已被關押了9個月共265天。

  憤憤不平的程明清于1999年8月2日到樂平市公安局法制科“討説法”,得到的答覆是“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事,我們不過是執行而已”。檢察院則答覆説“這是公安局搞錯了材料”。1999年10月26日,討不到明確説法的程明清向樂平市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但他的賠償申請和復議申請先後兩次被樂平市檢察院及其上級景德鎮市檢察院駁回。程明清又多次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直至2001年3月12日,該院賠償委員會才最終向樂平市檢察院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認為程明清的申請“符合法定立案條件,決定立案受理”。

  上訪申訴成禍端

  法律程序如兒戲令程明清萬萬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就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必須依照法律程序對這一賠償案件做出結案審理的最後一天,樂平市檢察院在沒有發現程明清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于2001年6月13日向他下發了“樂檢撤訴字(2001)第01號撤銷不起訴決定通知書”,認為程明清在原故意傷害一案中有犯罪事實,應重新審理,並撤銷了對他的“不予起訴決定”。第二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樂平市檢察院已做出了撤銷不起訴決定,程明清的賠償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駁回了程明清的賠償申請。

  事發3年,討不到説法的程明清反而陷入了成為被告的尷尬境地。而此時,檢察院和法院都有人向他暗示,人放出來就算了,不要賠償,大家相安無事,但程明清仍然堅持不停地到相關部門申訴。

  2002年3月29日,樂平市檢察院向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指控程明清犯故意傷害罪。其認定程明清犯罪事實的文字表述與“不起訴決定書”幾乎一字不差,只是結論變成了“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樂平市人民法院還是于2002年5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當天的審理剛開始,主持公訴的檢察員便提出延期審理並得到了法院同意,程明清認為其原因就是自己律師找到了自己沒有致使鄒雪枝輕傷甲級的有力證據:鄒雪枝在本案偵查期間,曾兩次陳述自己腿部髂節處的傷是刀砍傷的,她自己的描述也有聲有色,“有一長12厘米的刀口”,但翻遍本案的所有材料,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程明清在1998年7月7日曾經持刀的事實。

  僅過了5天時間,樂平市檢察院就經過“補充偵查”,竟然查明了程明清“用鐵棍打傷了鄒雪枝的頭部,致使鄒雪枝受傷,構成輕傷乙級”,並於6月4日繼續提起公訴。而支持這一結論的,居然是由樂平市檢察院委託樂平法院在事發5年後對傷者作出的傷情鑒定(頭部傷痕總長度為8.5厘米),且與傷者當年住院時的傷情記錄有很大出入。鄒雪枝1998年住院時的病歷記載“頭部額一約2厘米和4厘米的疤痕”,而且也很難證明是程明清所致。2002年8月1日樂平市法院仍判處程明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附帶賠償鄒雪枝經濟損失466.61元。

  報復披上合法外衣

  申告無門走向絕望對於這個結果,程明清並不感到意外。他告訴記者,樂平市法院的一位法官曾對他説過:檢察院是我們的監督機關,這個案子我們不好判。隨即,程明清以“本案是一起冤假錯案”為由提出上訴。2002年12月24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以字號相同、內容不同的兩份起訴書指控原審被告人程明清犯故意傷害罪,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在公訴機關未撤銷前一份起訴書的情況下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程序違法,並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雖然中院的判決並未對程明清上訴的理由予以認定,但將此案發回重審還是讓他找到了一些“勝利”的感覺。但隨後兩級法院的兩次裁定很快就使程序變得合法。2003年2月8日,樂平市法院做出裁定,認定樂平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准許撤訴。對於這個裁定,程明清認為是檢察院在原起訴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為達到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而追加上去的,即使有新的犯罪事實也應該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為此他再次向景德鎮中院提起上訴。4月11日,景德鎮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4月30日,樂平市檢察院第三次對程明清提起公訴,但這份起訴書中審查查明程明清犯罪事實部分的內容又與前一份起訴書完全相同。

  樂平市人民法院于6月19日做出一審判決,結果仍與2002年8月1日作出的判決相同。程明清也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訴。9月4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樂平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對記者稱,當初做出對程明清的不起訴決定是出於地方穩定角度考慮。如果經司法程序對本案再審後做出要求賠償的決定,檢察院也會有錯必糾。樂平市法院則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從程明清1998年被收押在獄中申訴開始,到其被無罪釋放要求國家賠償,再到被判刑,6年多時間裏,原本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程明清,現在已對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十分清楚,但這一切仍然對他沒有任何幫助。當初,他的第一份賠償申請中為討公道甚至沒有提出的賠償金額(第二份也僅要求賠償1萬元),但現在為了打官司已經傾家蕩産、家破人散,完全靠舉債度日。為上訪申訴,程明清上百次地在樂平、景德鎮、南昌三地往返奔波,車票就貼了厚厚幾大本,連衛生紙、牙膏盒上都寫滿了申訴狀。他更是跑遍了省市公安、檢察、法院、人大、信訪等部門,但最終的結果卻是從無罪變成了有罪。回憶6年的坎坷經歷,固執的程明清傷心不已,但他卻仍然不願放棄最後一點希望。2003年10月,程明清無奈求助於最後一道司法程序,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審申請書,但至今杳無音信。“不管怎麼樣,我將堅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程明清向記者表示。

責編: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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